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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兴隆台有事找律师,盘锦兴隆台有名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11:57:34

编者按

“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借款人常因背负巨额债务而四处举债;更有甚者,背井离乡,自残自杀。“套路贷”犯罪团伙在讨债的过程中常常动用暴力和“软暴力”,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有的犯罪团伙还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将非法债务变“合法”。


“套路贷”套住不松口 “利滚利”不得翻身|揭秘“套路贷”骗局系列报道③



一场噩梦从“担保”开始

2018年11月末,徐清(化名)收到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苏某惠等人涉黑一案的终审判决书,一家四口终于从“套路贷”的噩梦中醒来。背上巨额债务,丈夫决然地离婚断绝关系,徐清带着女儿、父母一家四口租房生活……造成这一切的缘由竟是她帮朋友李晓莉(化名)提供的一次担保。


2009年9月的一天,经营着3家服装店的徐清接到了朋友李晓莉的电话,其在电话中称,“十一”期间想在盘锦某商业大厦租摊位搞促销活动,但资金周转不开想向苏某惠借款2万元,电话里,李晓莉央求徐清做她的借款担保人,徐清同意了。

徐清向记者回忆,半个月后,李晓莉第二次向苏某惠借款2万元,苏某惠提出这次必须由徐清作为借款人写借条,李晓莉作担保。共4万元的借款,李晓莉只偿还了1万余元的利息后,便无力偿还。

4万元“利滚利”变成180多万

徐清一家的“噩梦”就此拉开序幕:苏氏姐弟多次到徐清的店铺、住处以及她父母的住处辱骂威胁;2012年1月至7月,苏氏姐弟强迫徐清天天在他们车上“上班”,前期每天强行索取1500元,后期每天强行索取6000元,不给钱不能下车;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起诉徐清偿还“欠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苏氏姐弟常常采取手撕“假借条”的方式蒙骗徐清,随后再拿出真借条相威胁。甚至逼迫徐清租赁车辆后将车辆抵押,并将抵押款直接拿走。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徐清出售了自己的两处房产、父母的一处房产,前前后后“还债”高达180余万元。

也许是被这样“没有尽头”的生活吓怕了,徐清的丈夫选择了离婚。直到今天,徐清一家四口仍然租房生活,每个月靠徐清做点手工装饰品交纳近千元的租房费。

危害极大 易诱发其他犯罪

徐清表示,从偿还“欠款”到苏氏姐弟入刑,与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相比,一家人精神上遭受的创伤更为严重。“他们天天在我家和我父母家的小区里骂街,诋毁我乱搞男女关系。”从2013年开始,徐清轻易不愿外出,她的女儿更是从来不出去玩。


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刑事庭员额法官刘莉艳是“苏氏”犯罪组织案的主审法官,她表示,“套路贷”的危害不仅仅在对被害人的财产侵蚀上,还常常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出借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套路贷’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刘莉艳说。

律师说案

“这类案件的受害人有一些共同点,譬如当地户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有小额贷款的需求。”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强告诉记者,“这也为日后遭遇‘虚假诉讼’埋下伏笔,尽管受害人都会竭力向法院解释,高额欠款来路不明,但因缺乏证据,导致这些受害人有苦难言。”孙智强认为,“套路贷”本质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最大危害在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伪造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让受害人根本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关月 孙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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