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打人事件,最近在各个平台上不少网友给我留言提出了一些疑问,希望能够发表一些观点。我在事件发生第二天,关于定罪罪名、调查方向以及女性保护问题写了一些个人想法发表在知乎上,大概有100万播放上千条评论。中间还有个小插曲,在我发表1小时后,一个不认识账号直接原文抄袭放在了百家号上,导致我的文章在其他平台上再发布成了抄袭(我已经进行了维权)。
根据评论总结网友们的疑问,关于定罪处罚问题和深挖黑恶势力的工作,这是办案机关职责,我相信他们一定能够秉公执法、处理得当、不枉不纵。
今天,我想从刑事辩护角度上,谈一谈刑事案件(唐山打人案)中被害人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好自己权利义务的实务问题,以便更好维护权利。我也会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站在被害人角度上去说,争取让大家容易理解。
总体来说,按照刑事案件发生时间顺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报警或请求他人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这些信息就足够了,帮助接线员及时判定警情,作出正确及时的处理。
(二)就医、验伤
第一,及时救治,避免更大的伤亡这是原则,打110同时,接着打120。
第二,就医同时准确向医生描述情况,做好证据固定,有利于后面伤情鉴定。因为伤情鉴定相对复杂,鉴定机构可参考依据很多,就诊病例绝对算一个。
第三,整个过程保留各项治疗产生的费用等发票和票据,发票最好。
第四,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情鉴定,很多伤比如耳膜听力鉴定,是需要时间的,这个不用担心,在专业鉴定机构指导下进行即可。
(三)协助取证
唐山案有录像是万幸,但很多案件往往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这也是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原因,警察叔叔维护治安,但绝对不是千里眼顺风耳,更不是万能的监控录像。
所以,我在这,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向大家强调一点,尤其是向那些动不动将所有归结为司法不公,法律不健全甚至是法律无用的群体,很多案件并不是执法不公,办案人员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证据不足,无法定论。
基于此,当事人或者证人早期及时协助取证就非常关键,尤其是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拍照录像很重要。同时注意两点:
1、报警后如果还有能力,就一定拍照、录像,比如现场状况,当事人伤情现状或者请求旁人帮助取证。同时事发过程中,拍照录像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因为录像与歹徒发生冲突。
2、现场人员及时挽留目击证人或向证人索要联系方式,方便后期办案人员联系。
最后,总结强调两点:
1、很多刑事案件无法定性,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报警不及时,关键证据丢失。比如强奸罪案件中,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报警确实会影响案件定性和证据调取。
2、所谓部分“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说法,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规定问题,也不是正当防卫认定难度问题,而是证据搜集固定问题。
根据我们代理相关刑事案件被害人案件,我们团队曾经做过一些详细的梳理,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梳理了《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诉司法解释》,最高检《刑诉办案规则》及公安部《刑诉法若干规定》,在被害人权利义务上,大概有20项。这些权利规定已经相对详尽。在这结合本案,我们列举一些相对紧要的来详细说明。
(一)如何做笔录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证人最重要一项工作就是配合办案机关做笔录,固定言词证据。在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同样强调一点,如实供述,实事求是,不夸大。
对于客观事实部分,一定要如实供述,尽可能还原当时情况,不做夸大和虚构。一旦你夸大虚构,非但不会严惩罪犯,反而干扰办案,误导办案人员,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
对于主观或者法律判断问题,一定做到不猜测,不推断。不知道的不作答,不清楚就是不清楚,千万不要可能大概地去猜测假设。同样,这种将来也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二)强调未成年女性权利保护
刑诉法中有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这里强调两点,一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尽可能避免二次伤害,减少反复询问;二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女性,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对于成年女性,一般也会有女性工作人员,但是刑诉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我想说的,如果聘请律师或者你确实害怕的情况下,可以向律师和办案人员提出请求,律师也可以帮助协调提出请求,办案人员一般都会考虑的。
(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如唐山打人案中,几位受伤女性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四)刑事和解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嫌疑人来说是个可以从轻的情节,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一种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的补偿方式,当然有些案件也是没有和解的。但很多当事人不太明白,我拿了赔偿金,嫌疑人是不是就放了还是会轻判了?
这个不是必然。记住,获得被害人谅解只是一个从轻的情节,而且可不可以由法官说了算。
不过作为刑事律师,我给出的建议是,赔偿金可以要,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和救济,不是给当事人脱罪,尤其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往往不适用。但是要赔偿金,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或者女性被侵权强奸罪、猥亵罪案件中,不要着急要过早要。这个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议这个阶段可以跟检察官或者法官沟通,或者聘请律师代为协商。
(五)此罪与彼罪(定何罪?)
这个确实是个棘手问题,很多案件,无论是律师还是公检法办案机关,在案件定性上都会存在分歧,这个很常见。我前段时间,有两个案件公安机关朋友给予业务探讨,还跟我们团队做过多次交流,他们在移送过程中,与检察院发生意见不一。虽然都是打击犯罪,但是专业认识上还是有分歧,当然这个根源在于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并不是专业程度。
就像唐山案件中,现在网络上律师群体就出现不同的声音,比如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还是两罪数罪并罚?还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些争论仅限于在视频范围内探讨,我个人认为这些下结论都太早,因为很多事实和情节均未查清,比如行凶者主观故意?被害人伤情?行凶者其他同类犯罪事实?如果真有涉黑犯罪,那么罪名定起来也会受到影响。
再比如一些罪名,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未遂?罪名不同,对于被害人来说就是惩罚力度不同。当然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于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被害人也可以聘请律师提出意见。
(六)被害人其他诉讼权利
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还有一些诉讼权利需要知道,比如对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搜集材料的同意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知情权、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以及鉴定申请权、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意见的权利、查实证人证言的权利、寻求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庭审中针对指控事实陈述的权利、询问被告人的权利等等。有些特殊案件,还有刑事的自诉权利、对于犯罪事实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这些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诉讼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地行使权力,既能保障案件公平公正,也会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
舆论监督会让一个案件公平公正且从快从严地得到处理,但是公众毕竟不是当事人本人,不能完全参与到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不服办案机关作出结果,法律同样也规定了救济和监督的途径。
(一)在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
1、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有向检察院反映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检察机关办理过程中: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具有申诉权及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的发表意见权及申诉权。
刑诉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在审判阶段,也就是法院审理过程中: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申请抗诉权。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任何一起暴力性案件都是我们所不想看到的,尤其是对被害人本人及家属都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心理矛盾。很多被害人尤其是像本案被打女子,甚至很多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都担心,罪犯刑满释放或者罪犯家属的报复,这些问题给被害人本人带来的二次伤害可能是持续存在的。
我们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尽可能从法律层面帮助被害人进行心理建设和修复。我国法律设置就是为了打击犯罪和减少犯罪,相信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社会环境会更加和谐。
同时更希望和呼吁,更多的社会资源关注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给予涉及到性暴力相关犯罪的女性受害者更多的保护和关怀。(文/王科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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