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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找竞业限制律师推荐,向跳槽员工索赔200万 怎样使用竞业限制才合理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6:52:18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2-02-18 14:36

近日,一则"月薪2万元的员工跳槽后被原单位索赔200万元,法院二审改判"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技术员王先生从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跳槽到上海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后,其前东家认为王先生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退回公司给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以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仲裁支持了原公司的请求。王先生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退回补偿款及支付违约金24万元,王先生还是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向跳槽员工索赔200万 怎样使用竞业限制才合理?

二审中,王先生提交了原公司金融手机终端截图、网站截图、和现公司账号信息等新证据,说明原公司与现公司受众完全不同,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请。近日,该案二审结案,法院认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不应拘泥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应综合审查公司的服务对象、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等加以判断,改判王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无需返还补偿款及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一案件是如何定性的,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茜指出,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要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要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该案二审判决厘清了竞业协议的边界,有利于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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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竞业限制是如何定义的,到底又限制什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本质其实是保密制度,是以约定的形式将劳动者负有的保密义务延续至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段时间,防止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挖人"或"自立门户"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此,"竞争"与"秘密"就构成了竞业限制的两个核心要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要素的界定都比较模糊。劳动合同法将"竞争"基本等同于"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判断"同类产品或业务"在实践中多以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依据。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也是以此为依据做出判决,但实际情况却是,互联网行业各公司几乎都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相关技术活动,经营范围基本都是重合的,那是否意味着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协议后劳动者就无法在全行业就业了呢?此外,对于"什么是秘密",法律界定也相当宽泛,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对“什么是秘密”有很大的决定权。

原本一份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对企业和员工的"双保护",但近年来围绕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争议却频频发生,其中互联网科技公司是高发地。根据《互联网企业100强竞业限制纠纷大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至2018年,北上广、江浙等地区发生的竞业限制案件占总数量的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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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中,违约金额度不断攀升,甚至还出现了天价索赔案。2018年,腾讯前高级研发人才徐振华在腾讯游戏离职后,成立公司研发出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多款相似的产品,其中一款与《王者荣耀》存在高度相似,最终法院判决,徐振华向腾讯公司赔偿1940余万元,创下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记录。

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但如今在不少公司,往往出现全员均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不少员工认为,很多公司的竞业协议已经完全违背了初衷,而成为获得高额赔偿的一种手段。对于普通员工来说,更像是"卖身契"。

那么,面对范围越来越扩大的竞业限制,到底什么样的限制是合理的? 对此,律师岳雪飞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初衷是有效的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企业也不能滥用这一协议,不能让劳动者被迫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协议限制的范围无限扩大,导致一些"打工人"被迫抛弃行业积累,不得不重新选择行业,这样做无益于企业秘密与行业正当竞争保护,只会对正常的人才流动造成障碍,客观上还会造成对竞业限制的曲解和滥用,让一些不良企业掌握“卡人”的新姿势。

对于近年来"竞业限制"引发的广泛争议,岳雪飞认为,企业也应该从中获得启示,要想留住员工、防止人才流失,企业应该更多正向操作,例如为员工设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提供可以提升自我发展空间,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等等,而不是用竞业限制等方法来设置重重“门槛”。

而从司法层面,也需要不断完善竞业限制制度,通过法院裁判不断积累劳动合同法对“秘密”和“竞争”的知识和判断方法,依靠司法共识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秘密,又维护劳动者正当的就业权利,同时还要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发展完善。

(看看Knews编辑 彭晓燕 周缇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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