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江门法院“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活动情况及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门中院集全市两级法院之力,开展了“南粤执行风暴2019”执行专项活动。
据统计,1至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7381件,同比上升31.28%;执结案件32000件,结案率85.60%,同比上升3.11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金额达117.27亿元;执行案件结收比90.52%。
四项核心指标保持高位运行,全市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96.38%,终本合格率达100%,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为85%。
“各项执行质效综合管理指标总体情况良好,在省法院通报的23项执行质效考核指标中,江门有15项指标位居前五,6项排名第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敬华介绍。
为民生执行开“绿色通道”
为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江门法院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开通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
同时,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申请人进行救助。以蓬江法院为例,在开展强制腾退集中执行行动中,为妥善安置工人及解决工人被拖欠工资问题,与多部门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快速妥善执结了涉及该公司130名工人共124.95万元的工资案件。
今年1至11月,江门全市法院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4000件,执结3611件,执行到位8189.86万元。其中,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251件,执结2984件,执行到位6091.48万元。共向140件案件的178名困难申请人发放救助资金153.04万元。
巧用“互联网+“开展信用惩戒
“您好,您拨打的机主已被江门市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去年11月开始,江门法院和三大通信运营商对失信被执行人手机统一定制“失信彩铃”,累计对7395名失信被执行人11699个手机号码设置“失信彩铃”。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类失信别执行人,将被定制失信彩铃。截至今年11月,江门市已有542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执结案件427件,执行到位金额1670.92万元。
今年,江门法院与“今日头条”合作,创建“互联网+曝光失信人”新模式。利用大数据精准定位,在失信被执行人频繁活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区域内进行精准弹窗推送。同时,根据个案情况在该地区频道栏目中进行热点推荐,将失信信息在被执行人“熟人圈”进行曝光,令“老赖”的社交活动受阻,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
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17件
“南粤执行风暴”开展以来,江门法院紧紧围绕专项活动确定的“开展长期未执行标的物集中清理行动、集中腾迁腾退房屋土地,集中拘传、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集中分配执行款,开展执行款退付专项检查活动”等具体攻坚行动。
1至11月,全市法院共限制消费21819人次,发布失信名单15281人次,限制出境122人次,罚款32.59万元,拘留273人,开展集中现场腾退、清场活动251次,移送(自诉)追究刑事责任17件。
此外,为实现对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和车辆的精准控制、精准打击,江门中院与江门市公安局联合建立了执行警务室,对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执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今年以来,执行警务室共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42余条,查控被执行人车辆8辆,协助司法拘留39人。总体而言,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强制性措施的威力进一步彰显。
江门法院“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一、柔性执法啃“硬骨头”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某公司、卓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江门中院已生效的判决,江门市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100余万元给江门市某商业银行。因江门市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江门某商业银行向江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于2019年8月31日拍卖成交。在腾退房屋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责令其限期交房,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接听电话,案件陷入僵局。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释法说理,并告知抗拒执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房屋内全部物品腾空。2019年9月27日,该房屋顺利交付于买受人。
典型意义:在房屋拍卖成交后,如何腾退房屋是强制执行案件中的“硬骨头”,有些当事人抵触情绪比较大,执行法院在执行这起腾退房屋的案件中,对症下药,进行柔性执法,使被执行人自行腾退房屋,顺利啃掉了执行工作中的“硬骨头”,切实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联动合力解决百名工人欠薪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自2015年起租用一处工业园厂房,因违约被蓬江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及返还相关厂房,因该公司未履行返还义务,业主向蓬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强制腾退了相关厂房,但该公司仍有工人在生产,工资却没有按时发放,导致厂房腾退后产生130名工人被拖欠合共124万元工资的问题。对此,执行法院在腾退厂房前充分摸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人社、司法、地方政府等部门在腾退厂房的同时在厂区内设置咨询点,及时听取工人想法,安抚其情绪。同时执行法院联合劳动部门组成处理小组,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各职能部门对此事开通绿色通道,由司法局指派法援律师统一代理工人追讨欠薪事宜,劳动仲裁部门快速受理、快速裁决,法院快速立案执行。经调查,该公司除了大型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拍卖设备耗时较长,难以解决工人的燃眉之急。因此各联动部门再次发挥合力,在当地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决定由当地政府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再由执行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处置财产。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处理小组迅速向工人反映情况,并解释相关办理流程。很快,工人们就陆续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涉及130名工人的欠薪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执行法院对违法企业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欠薪及安置问题,提前周密部署,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发力,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刑事制裁显成效
基本案情:李某诉饶某离婚纠纷一案,鹤山法院判决李某取得女儿小饶的抚养权,但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饶某便暗中将小饶带走,并拒绝接听李某及其家属电话。判决生效后,饶某东躲西藏,拒绝将小饶交由李某抚养。
无奈之下,李某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山法院立案执行后,随即向被执行人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饶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致电饶某及其亲属,但始终无人接听。2018年8月,经委托饶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确认,饶某已将小饶带回老家上学,但无法确认具体学校。
为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饶某进行网上通缉,并将其抓获。执行法官远赴四川省成都市,协同公安机关将饶某押解回鹤山市。得知饶某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饶某家属主动联系李某和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将小饶交由李某抚养,希望有关部门对饶某从轻处罚。
饶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行为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但考虑到饶某家属在案发后主动将小饶送交李某抚养,且已获得李某及其家人的谅解,公安机关把对饶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饶某已经履行完毕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信息化时代的网络查控能力已得到显著提升,对“老赖”的规制手段也日益增强。本案中,执行法院就给了被执行人一记当头棒喝。因此,千万别认为执行法官所说的“罚款”、“拘留”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只是“吓唬”人,在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将不仅仅是道义谴责或民事制裁,而更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四、强制清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陈某在合同期满后,一直占用原承包土地不肯搬迁,导致当地某经济合作社无法收回该片土地使用权。
台山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土地使用权给某经济合作社并支付占用土地的承包款。因陈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某经济合作社遂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主动搬迁通知,但其仍拒绝搬迁。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清场措施。
强制清场当天,执行法院联同当地派出所、镇维稳中心和村委会等单位10多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执行现场,并邀请2名市人大代表到现场见证执行。强制清场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企图阻挠执行,被执行法院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最终,该案顺利完成清场,执行法院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果断依法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开。
五、主动履行得谅解
基本案情:叶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陈某死亡,新会法院判决叶某向陈某家属赔偿1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叶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新会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到叶某家中勘查现场,查明叶某已是74岁高龄,其妻子刚过世,独居在多年失修的宅基地农村屋,其唯一的谋生工具轻型仓栅式货车已在此次事故中被损毁,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儿子也多年未给过其生活费,生活困难。叶某表示服判,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配合执行,但其经济现状确实无法马上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
而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失至亲,悲痛交集,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以慰藉精神和情感所受的创伤。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尽可能地筹集资金偿还赔偿款及其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在亲戚处筹得的5.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也理解执行不能的客观原因,同意放弃剩余赔偿款。
典型意义:“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主动履行,换来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和支持。人人诚信,社会诚信,期待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能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营造不能、不愿、不敢失信的氛围,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且无立足之地。
六、逃避执行有代价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某鞋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某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某鞋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935元及相应利息。
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余元,促使担保人钟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2018年8月,因被执行人麦某没有如实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到期后麦某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并仍以没钱为借口推脱。
执行法院结合麦某夫妻工资收入等状况,认为其完全具有支付余款的能力,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对麦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麦某立即联系家属筹集执行款,并在其被拘留的次日上午将余下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鉴于麦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且在被拘留期间深刻反省自身错误,执行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麦某的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严厉打击,让拘留、罚款等措施发挥其威慑作用,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方能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良好舆论氛围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余某与开平市水口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经一、二审判决后,要求被执行人余某将其租赁的厂房归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因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一直霸占厂房不肯搬迁。开平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发出书面通知、张贴公告并上门释法,责令被执行人余某限期迁出,但余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
鉴于此,执行法院在明确告知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对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清场的执行预告。该则执行预告发布后,当地多个知名微信公众号相继进行了转载,并以4万+的总阅读量位列法院微信公众号当月的热度第一。在“全城喊话”敦促其履行判决的巨大压力下,被执行人余某主动开展腾退工作,并向法院提出因物品清理进度受台风特殊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宽限腾退时间的申请。鉴于其态度良好,执行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其适当延期的申请。日前,执行法院确认余某已在期限内主动腾退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巧借网络,对拒不配合的“老赖”进行迅速而广泛的曝光,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督促力量,让“老赖”意识到法律的权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摧毁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心理防线,从而在高压态势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扩大了法院决心解决“执行难”的影响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多方联动强拆非法建筑物
基本案情:吕某甲于2004年合法取得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某村一处宅基地,准备于2005年3月对旧房拆除重建。2005年4月,铁岗村民吕某乙三兄弟未经吕某甲同意,强行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吕某甲多次交涉未果,吕某乙所在居委会、乡镇国土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建房亦未果。2006年8月,吕某甲向鹤山法院起诉,经一、二审判决,判处吕某乙三兄弟立即停止侵害、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返还宅基地。
2011年8月,鹤山法院根据吕某甲的申请对本案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吕某乙等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切实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吕某乙三兄弟拒不履行。为避免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吕某甲申请暂缓执行。
2019年4月24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启动强拆程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分析案情、精心部署、细化工作、迅速行动。经事先通知被执行人并依法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后,执行法院在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大力协助下和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社区居委会的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依法对该宅基地上的非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顺利地将该宅基地交还吕某甲。
典型意义:本案能够顺利执行完毕,得益于执行法院充分发挥执行主力军的作用,得益于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成效,得益于执行法院长年累月的坚守和持之以恒的推进,充分展示了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威慑力,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刚柔并济促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区某(系申请执行人之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区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审理,江海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区某、韦某人民币11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区某、韦某人民币353876.46元;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区某、韦某72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因吴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江海法院依法查封了吴某的肇事车辆,但该车辆已抵押给案外第三人拍卖,且拍卖车辆的变现款勉强只能清偿抵押权,吴某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吴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入僵局。
鉴于申请执行人遭遇丧子之痛且生活困难,执行法院告知其可申请司法救助,随后又同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取得联系,详细阐述了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经过努力,吴某的父亲主动联系吴某,让其到法院配合执行,吴某到庭后向申请执行人表示歉意,并承诺愿意尽一切可能弥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案件仍未能得以执行,属典型“执行不能”的案件范畴,但执行法院没有放弃,通过想方设法联系被执行人,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消除心理障碍等方式,柔性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十、加大执行力度解难题
基本案情:冯某某等6人与恩平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恩平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等相关款项合52266.56元给冯某某等6人。
裁决生效后,恩平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冯某某等6人向恩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向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和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一批健身器材可供执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对该批健身器材进行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意识到法院已“动真格”,遂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保障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穷尽一切措施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加大执行力度,想方设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保劳动争议取得合法、公正、有效解决的良好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图文】张泳渝
【通讯员】何奎 刘鑫
【作者】 张泳渝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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