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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要找律师,应诉要找律师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0:38:05


行政领导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与行政机关挪用财政款聘请律师问题


台江法院行政庭法官你们好!

近期因新冠病毒疫情,都在家学习研究新《行政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发现新法与老法的区别非常大,尤其在行政主要领导人是否出庭应诉有了新的规定,根治了过去百姓诉政府“告官不见的官”的局面,确定被诉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人必须出庭的规定,且只能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诉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中央依法治国的新举措,让行政主要领导人学法、懂法、守法,在未来行政中去依法行政。下面就新法规定行政主要领导人必须出庭应诉,以及行政部门在被诉程序中不得聘请的律师的心得体会与法官、律师、行政主要领导人共分享。

行政领导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与行政机关挪用财政款聘请律师问题


一、行政主要领导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以上法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只能委托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那么这个“相应”,就是工作对应的本单位职工。比方说,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当事人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那么在此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相对应的应诉工作人员,应该是行政部门单位作出此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告行政机关(政府)在行政诉讼中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件的政府,与原告是不同等的地位,不可以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理人。因此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此法条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请律师出庭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出庭,不是行政部门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也是不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认为被诉行政部门有权利请律师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中没有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解释。

行政领导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与行政机关挪用财政款聘请律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条文委托代理规定中也看不出,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律师出庭,并没有特别明确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局长、县长、区长、市长)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据此,通过对以上法条的理解与分析,不难看出,从2015年5月1日后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必须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一至两位出庭应诉。

二、被诉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

行政机关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的行为,作为公民、法人在庭审过程中,一但发现被诉行政单位有聘请律师出庭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被诉行政单位聘请的律师回避,有权对被诉行政部门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因为被诉行政单位挪用国家财政资金聘请律师,是用的纳税人的钱聘请的律师,这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果行政机关应诉,必须要请律师出庭,那么该具体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还要他们干什么?那些行政部门设定的法制办、法制科、法制政策科还有必要存在吗?这些行政部门为法律工作“法律工作者”还有理由享受国家工资吗?

如果行政部门常年动用国家财政数万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合法行为,开个庭、应个诉花去数万元去上海、北京、广州请个律师也是合法行为,那真应了一句新民谣“中国法律只对老百姓生效,对官不生效”,也应了一句古谚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说法,这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是不允许的行为。此现象,对于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亦是不公平的!对遭遇行政部门侵权的普通弱势群体更是不公平的!其一,行政部门驳夺了本单位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委托应诉权),让其成为行尸走肉(装饰品)。其二,对于社会基层被侵权百姓,因请名律师的费用太贵,打不起官司,在程序和法庭应辩中,在专业法律(律师)面前陷于待宰的窘境不能自拔,因不公平的搏奕,最终一些弱民会走上暴力犯罪这条路,对社会稳定埋下祸根,这是所有渴望和平生活的公民不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见,被诉行政部门请律师应诉,不光是涉嫌挪用国家财政资金,还涉嫌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中国正从“和谐”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对于多年来行政部门养成的陋习一定要根除,行政机关应从自我做起,规范自我行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做到律民先律政,律人先律已,这样法治中国才会早日到来。

行政领导人是否应当出庭应诉与行政机关挪用财政款聘请律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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