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2019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重点除了会见和提交法律意见,最重要的是在检察院的7天审查逮捕期内,说服经办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重点则在于尝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服经办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小发、王小芳以从光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岳阳市美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金额达1138680元;让北京富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达 500833.6元;让深圳隆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张,金额达115000元,上述发票税价合计人民币1754513.6元, 抵扣税款金额共为人民币254929. 31元。
2019年5月8日10时许,王小发、王小芳在从化红光 公司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发、王小芳主管、经营的从光公司已经补缴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人民币 254929. 31 元。
笔者是本案王小芳的辩护人,在王小芳被逮捕后才介入。王小发与王小芳是夫妻,公司的很多事情是共同参与经营的,特别是涉及到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方面主要由王小芳负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但是家属简单的认为只要王小发认罪,而王小芳不认罪的,王小芳就可以出来。王小芳原聘请的律师在没有细致分析的情况下,单纯的听从家属的意见做无罪辩护,结果是认罪的王小发不逮捕释放了,而不认罪的王小芳反而逮捕关在看守所。
家属意识到问题后,才知道要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而不是单纯相信什么花钱找关系。经过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我们。了解案情后,我们向家属表示,这个案件逮捕之后还有机会取保,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但是这个案件做无罪辩护没有意义,只能做罪轻辩护。
原因是本案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是254,929.31元(小于50万元),那么对应的法定刑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王小芳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较小,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王小芳一贯表现良好,涉案税款已补缴,而且部分是其公司主动自查后补缴。如果王小芳能如实陈述事实,则办案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不会妨碍办案机关侦查造成工作压力。
家属觉得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有道理,便办理了委托。律师开展会见后,根据了解的情况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当时负责审查的部门是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经过法律意见沟通后,检察院通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逮捕20多天后,王小芳终于又重获自由。最后,在律师的辩护下,法院判处王小芳缓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案件笔者总结,律师侦查阶段的工作可以分为:逮捕前黄金37天内的辩护工作和逮捕后侦查终结前的辩护工作。
首先,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其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重点在于辅导当事人关于刑事程序理解和相关诉讼权利的掌握【参见:被刑事立案后,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保护自己】,以及如果遇到办案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如何保护好自己。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
再次,撰写法律意见和申请取保候审。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辩意见;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呈捕时,律师在7天的审查逮捕期内说服经办的检察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第1,临近拘留期满时会见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最近有没有提审和签属相关的笔录,有没有辨认照片、书证或鉴定告知书等客观证据。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就是当案件可能无罪时,或者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告知当事人,如果检察院有递交审查逮捕告知书时,一定要在告知当事人,对逮捕有意见则要写明并且签上要求约见检察官。否则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可能不来提审。结果就是当事人的就少了一次向检察官面对面陈述案情的机会。原因是我国实践中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一般以书面审为主。
第2,根据会见的情况再次撰写《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第3,就是约见检察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提出约见申请的,则检察官应当安排。当然,约见不是非申请不可,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无罪的案件,律师就一定要在审查逮捕阶段约见检察官,单纯书面意见不直观,关键点也可能无法引起重视。
首先,会见了解案情。了解检察院逮捕的罪名,逮捕前后审查逮捕的经办人有无去提审过,以及提审的内容。
其次,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逮捕后满一个月的,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律师申请。律师向检察院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由仍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有人可能会担心,检察院对于自己作出的逮捕决定后,同一个部门还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吗?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的,但是他们没有决定权,也只是建议权,最终还是要征求负责逮捕的经办人的意见。所以效果上仍然是由同一个部门最终决定。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干脆在2019年12月30日颁布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直接规定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就目前的实践而言,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也好,申请羁押必性审查也好,这两项辩护工作对于情节较轻的罪轻辩护案件有较大的意义(如逮捕后认罪认罚或有刑事和解的案件),而且一般当事人被逮捕后满一个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采纳的可能性才大些,笔者经办的上述案件就是成功案例之一。而对于无罪辩护的,除非调取到关键的证据或颠覆性证据,否则往无罪辩护方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实践中一般难通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总之,如果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则需等案件移送检察院全面阅卷后,再做有针对性的辩护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第五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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