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郝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详细了解后,认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申请。
【案情简介】
郝某前往上海度假,抵达上海后,郝某在某KTV娱乐时结识了钱某,并通过钱某认识了李某,后来郝某在KTV被公安机关以配合调查为由拘留。
在接受郝某家属委托后,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详细调查了解,郝某在上海期间未向任何人索要过钱财,也未对任何人实施过威胁的行为。其在抵达上海后才结识了李某,而对于李某是否实施过敲诈勒索的事实也概不知晓。
据此,结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可知,郝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都不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
为了维护郝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以郝某不构成犯罪为前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交不予批捕申请,检察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郝某获释!
【本罪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郝某去上海的目的是为了休闲娱乐,其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时的身份是顾客,其既无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也无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行为和抢劫行为中都可能存有“威胁”的手段,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①、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②、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③、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的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④、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不同是:
①、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②、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③、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④、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①、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3、辩护总结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犯罪,对于该罪的认定,主要从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综合判定,为此需要辩护人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辩护中寻找有效的辩点,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1)敲诈勒索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的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衡量为行为人是否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但对于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则不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
(4)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
(5)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定
(6)量刑情节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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