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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官司找的律师,赵薇收购上市公司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5 23:35:11

据央视报道,7月16日浙江省高院送达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祥源文化、赵薇的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9年1月17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祥源文化支付投资者赔偿款、利息合计54535.83元,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祥源文化、赵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祥源文化和赵薇的上诉,后两者仍需赔偿人民币432239.89元,赵薇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结果为终审判决。

据报道,赵薇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而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这在A股市场还是第一次。

A股首次:收购方实际控制人被起诉

本案原告代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介绍,有关赵薇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到底有多少的问题,将取决于这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是否追加赵薇为被告。

赵薇二审败诉!A股市场首例,收购方实际控制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厉健。

据了解,赵薇和祥源文化成为被告是源于2016年的一场收购。2016年赵薇持股比例高达95%的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计划以30.6亿买下万家文化(后改名为祥源文化)1.85亿股份,这样的资本运作在当年引得外界极高关注。但随后被爆出其是在用空壳公司以高杠杆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使得大批投资人和股民的利益蒙受损失,引起舆论的强烈谴责。

据了解,赵薇并不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也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但她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这在A股市场上还是首次。

祥源文化于5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祥源文化共计收到54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含已撤诉案件55起),诉讼金额达5766万元,其中506起案件已开庭审理,48起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其他尚未开庭或判决。

针对已收到判决书的48起诉讼案件,除6起案件被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外,祥源文化针对剩余案件已在法定期限内陆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赵薇二审败诉!A股市场首例,收购方实际控制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祥源文化发布的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祥源文化还在公告中表示,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祥源文化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祥源文化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祥源文化认为上述诉讼事项对祥源文化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影响。

51倍杠杆“蛇吞象”

2018年证监会和上交所先后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黄有龙夫妇做出处罚。证监会明确表示,“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交所则公开谴责并明确表示黄有龙、赵薇等人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孔德永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祥源文化官网显示,现任董事长为燕东来,曾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任职,曾作为浙江省委组织部“百人计划”成员赴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挂职锻炼。

赵薇二审败诉!A股市场首例,收购方实际控制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现任董事长燕东来。

据上交所披露的细节可知,龙薇传媒在一系列资本运作中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这一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未充分提示收购过程中的终止风险、对于筹资计划和安排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无法完成融资的原因等没有及时披露,这直接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

据悉,这一系列的违规操作直接引发祥源文化股价大幅度波动,致使大批股民和投资人利益受损。上交所披露,祥源文化因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其股价最高涨至25元/股,涨幅高达32.77%。但截至2017年7月21日,祥源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股,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股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 45.20%。

曾有证券业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在收购过程中高涨幅的股价引致大量散户进入市场,根据错误信息进行了投资活动。在收购宣告失败之后,祥源文化累计跌幅达63.88%。在没有准确确定收购流程启动之前宣布未经证实消息引致投资者蒙受损失,在证券交易上是属于欺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收购的出手公司龙薇传媒未开展过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为零。收购资金中股东自由资金6000万元,按照30.6亿元的收购价格计算,杠杆比例高达51倍。

上述业内人士还告诉南都记者:“杠杆高达51倍,其背后的意思是企业的负债是企业总资产的51倍,属于严重资不抵债。而在没有金融实体(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债务偿还的可能性极低,已经是相当于一间严重负债的公司,完全不具备投资实力。”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见习记者 汪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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