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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6:15:23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诉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忠德运用互联网平台,与新江口法庭庭长李芳新、人民陪审员佘成义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庭审现场,只有佩戴口罩的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双方当事人根据短信提示进入网上庭审系统页面,在线视频参与庭审,操作快捷、便利。法官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了庭审纪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

2019年4月26日,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与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签订《湖北松滋市某美食城招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就美食城招商项目委托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提供招商服务。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按月向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支付月度服务费用10万元/月,且根据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招商服务期内实现的招商情况,按月向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佣金报酬。

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无故拖欠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的月度服务费人民币共计50万元、招商佣金人民币共计56万余元。2020年1月16日,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向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2020年2月22日,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自2020年2月1日起以106万余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辩称,因原告一直未能完成招商考核指标,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要求原告即日起撤离美食城营销中心,原告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吴某签收,并将现场人员撤离。同日,被告与原告就前期费用进行了核算,被告提出月费五个月,按四个月结账为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费用明细》,原告项目经理吴某向原告公司请示后,在《费用明细》上签字并附言:经甲、乙双方2019年11月27日协议,乙方研究后同意。即原告已同意将月费按照40万元进行结算。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案件进入调解程序。经过审判长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制作完成后,法院通过当事人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顺利审结。

该案整个庭审历时一个小时,程序规范,画面清晰,音质清楚,全程录音录像。此次互联网庭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较好地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战疫”、“审判”两不误。该院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力求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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