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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调取的资料该怎么回,违法用地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5: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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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王先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且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后被法院确认违法。

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了查处申请,但是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而是超期后予以答复,故针对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将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予以撤销,依法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判断查处违法用地回复是否违法,看这篇就够了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为辽宁省某村村民,在此拥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因2018年委托人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委托人特调取涉案房屋所在地征收文件,并通过政府信息告知书得知,房屋所在地并未实施土地征收。

因该区人民政府涉嫌“未批先占”违法行为,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征收决定的方式实施征收,故委托人针对该违法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起查处申请,市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某大队于2021年3月3日作出回复。

委托人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查处职责,故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于2021年7月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撤销市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某大队作出的关于委托人申请查处某区政府违法用地情况的回复,责令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但是,市自然资源局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做出答复,且答复的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

【律师分析】

第一,本案因行政复议决定而引发。

市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7月复议决定作出送达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未予以回复,2021年10月28日才向委托人作出回复。回复的时点也远超法定期限,所以市自然资源局存在严重的怠于履职行为。

第二,本案属于查处案件,并非信访。

其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一款(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区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却适用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

很显然违背了《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之规定,在没有任何征地批复手续的情况下,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却实施违法征收程序,进而据此进行违法占地、用地,很显然存在重大违法。

第四,区政府实施的征收导致未批先占的情形,直接导致委托人事实上没有办法正常占有使用其房屋,现在房屋目前因为征收周边停水、断电、堵路等,部分附属设施亦被偷窃。故委托人与该违法用地的行为之间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告市资源局具有本案监督检查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委托人请求查处事项实为区政府实施的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市资源局提供的《征收公告》显示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在征收计划范围内,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征收区域已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案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征用审批手续。

本案被诉回复认定“某村村屯范围内未实施土地征收,并没有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被告亦在庭审中辩称案涉地块未实施土地征收,与法院生效判决存在明显不符,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委托人提出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一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并无法律、法规对被告市资源局履行答复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特殊规定,故被告市资源局作出答复的法定期限应当为两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被告虽于同年7月12日作出答复,却于同年10月28日向委托人邮寄被诉回复书,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法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回复。

本案仍在上诉的期限内,虽不确定行政机关是否提起上诉,但是相信即算是上诉,二审法院依旧可以做出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在此,在明律师提醒您,如若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解答,以免错过谈判协商的最佳时机。本案正是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才进一步确认了违法用地的情形,为后续的谈判协商以及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提供基础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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