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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找律师写诉状多少钱,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 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4: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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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并州建二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并州高新区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

法定代表人:张三。

被告:河南总合并学院,住所:并州市并新区学校园区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

负责人:王志。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15341.34元及利息(利息包含两部分,截止2022年1月30日利息计517112.49元,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5341.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案件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并州建二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变更之前名称为并州建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总合并学院于2017年2月22日由河南合并一学校和河南合并二学校合并建立,同时撤销河南合并一学校和河南合并二学院的建制。

2013年12月11日,发包方河南合并学校与承包方并州建学工程有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河南合并学校新校区二期消防工程一标段。

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延验收并且拖延支付工程款。

2014年1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即3190179.44元。

2021年1月3日,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3911349.30元。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20%工程款即797119.11元。

2022年1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共计2173000.91元,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115341.34元,被告拖欠利息计517112.49元,之后利息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5341.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并州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并州建二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2年 月 日

原、被告均存在名称变更,被告拖欠工程款未支付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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