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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找土地拆迁律师,福州找土地拆迁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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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不愿签订拆迁协议,那么就可能会遭遇断水断电逼迁等违法拆迁行为,但同时也有许多拆迁户在签协议后,发现自己的拆迁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房价,拆迁协议并不公平,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福州市台江区的一则拆迁协议无效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福州台江:以商铺位置不佳为由,就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一、案情简介

陈某在福州市台江区瀛×街道拥有一处50平方米的临街商铺房屋,陈某是该商铺的合法权利人,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出租该商铺房屋。2018年9月,陈某的商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经协商,陈某与拆迁部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按照23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协议签订后,陈某在查看补偿方案公告内容才发现,商铺的征收补偿价格均不低于36000元/㎡,陈某认为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过低,经协商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23000元/㎡的补偿标准也记载于补偿方案公告中,陈某对此是知晓的,一审法院遂认定陈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遂上诉。

福州台江:以商铺位置不佳为由,就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二、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不论是拆迁户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后拆迁,还是拆迁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拆迁,其补偿标准均不得与此相悖,否则《征收补偿决定》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撤销,相关的拆迁协议,也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福州台江:以商铺位置不佳为由,就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具体到本案,核心问题系陈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约定的23000元/㎡,是否合理、是否与《条例》规定的相符。拆迁部门将陈某的商铺价格,认定为最低一档,但拆迁部门并未提供案涉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证实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不能证实其主张。

拆迁部门在事实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单方决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23000元/㎡价格,客观上也无法确保该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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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2.确认陈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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