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余金龙律师团队成员江睿莹律师
本文围绕主播在与上家合约期未届满又未得到上家同意的前提下转到下家平台直播所引发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以期读者对此类纠纷的法律处理结果有个简单的认知,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可以预估可能出现的结果。
问题一:主播换平台直播可行性;
问题二:违约金数据参考;
问题三:主播主张劳动关系规避违约金是否成立;
问题四:平台存在违约,主播可否随意解约;
问题五:法院如何界定“和平解约”。
关注“网红”或者主播行业的读者相信读到标题的时候肯定觉得笔者为什么优秀到可以发语音。这段时间大火的淘宝主播“口红一哥”李佳琪靠着这经典开篇名句创造了5分钟卖出15000支口红的销售神话,摇身一变成为年入千万的“90”后。(笔者先小声插播一句,作为一名天天熬夜读case,做research的冲锋在法律行业第一线却还默默无闻的苦逼小律师,写这篇文章之前,我竟然都不知道谁是李佳琪。。。)
机缘巧合,团队承接了关于网红主播解约的案子,在处理案子的时候,笔者想着这下终于可以名(假)正(公)言(济)顺(私)看直播啦,于是准备开开心心的follow一下当下小年轻们的潮流。然鹅,在一不小心刷到人家小李的年收入时,笔者瞬间把沉迷在直播间可爱小姐姐们里的自己拉回了现实,心中重复默念好好搬砖,早日脱贫。
言归正传,也正是因为手上处理的案子,让笔者关注到现下从事网络主播行业的人越来越多,年龄层跨度越来越广,而各类直播平台也特色鲜明,平台背后的网络科技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竞争激烈,都希望在这片沃土上抢占更多市场。王思聪投资创始的熊猫tv,笔者以为和咸鱼是兄弟品牌的斗鱼tv(为什么总是在与社会脱节的边缘疯狂试探。。。),热门的市场永远不缺纷争,于是乎类似于笔者手上案件的主播跳槽、解约,公司一纸诉状与主播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本文正是围绕主播在与上家合约期未届满又未得到上家同意的前提下转到下家平台直播所经常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以期能为正有此想法,蠢蠢欲“跳”的主播大大们,亦或是对主播行业充满好奇酝酿着踏入“围城”的新手们,还有就是在行业背后作为幕后推手的平台公司大佬们作出梳理,让大家对此类纠纷的法律处理结果有个简单的认知,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可以预估到可能出现的结果。看在笔者在周末熬着大夜奋笔疾书的份上,希望大家能往下看到最后,我将尽我所能摒弃所有“法言法语”,不让读着文章的你一边想着说人话,一边点击左上角的叉叉,网络一线牵,珍惜这段缘,那么我们就正式开始吧~
首先,为了跳脱法律体系条条框框的羁绊,笔者选择以我问我答的方式抛出5道问题并一一解答,同时针对某些问题,笔者也会将凑字数神器——相关案例一并附上。当然,还是那句,案例你不想看可以不读,因为贴心如我肯定会把结论放在每个问题的最后啊(比心)。
问题一:
作为主播,假如我不满意现在还在合作期的平台,我换家平台直播可否?
这道题结论非常简单,只要你想,没有谁能阻挡你逃离它身旁~
但是,敲黑板,你,准备好违约金了吗?笔者可以非常自信的告诉你,只要你的平台不存在严重的过错(以笔者查阅的相关案例,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的),而你在没有跟他“和平分手”之前,你肯定需要付出相对高昂的违约费用,所以蠢蠢欲动的时候,先把你的银行流水拉出来加加,因为等着你的肯定是平台的律师函加法院传票的组合套装哟~
当然,我相信大部分有此想法的主播们都是因为有下家抛出了橄榄枝并且给出了相比合作平台更吸引人的条件,不过更多时候,包括我们团队正在处理的案件,都是主播在未经合作平台同意又还未与下家完全谈拢的前提下就直接到下家开始直播,无视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往往对主播的这种违约行为约定了极其高额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主播圈内经常传出某些知名主播天价违约金的传闻。
总而言之,如果你不像我还需为温饱而奋斗,那你完全可以来一场说换就换的“高价之旅”。
问题二:
作为主播,我同意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到底要付出多少呢?有没有数据可以参考一下?
关于这道题的标准答案,其实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下面的数据仅供参考。
先说说数据来源,笔者以“主播”、“违约”、“解约”等关键词在无讼上进行检索,共出现265篇关于主播解约的生效判决,因主播行业的热度主要集中在2016年至今,所以笔者选取2016-2019年共计226篇生效判决,抽样统计了半数左右判决并对其进行分析,并得出本题参考答案。(看在笔者眼睛都要瞎了的份上,希望主播行业的各位体恤法律人的不易)
根据判决与我们处理案子的经验,一般来说,法院将结合下述三点综合判断违约金数额:
1、法院将参考主播在平台直播期间收入总额、平台实际损失、平台预期利益计算违约金。
根据笔者统计的数据,法院最终判决违约金金额与上述三点息息相关。目前司法实践中,除判决主播不需支付违约金或即使直播期间主播分文未赚仍需支付20万违约金(对这位小姐姐表示极度同情…)的个别案例外,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上述三点分为三类,而这三类裁判中第一类(有利于主播)和第三类(有利于平台)占比基本相同,第二类判决则相对占比较低(虚拟网络平台,实际损失较难界定)。
(1)根据主播直播期间总收入确定违约金(有利于主播)
这里指的直播期间总收入是说主播在平台开始直播后的所有收入,包括合作酬金、礼物收入等等所有收入的总和,而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一般都与合作期间的主播收入差距不大,如:收入(元)/违约金(元):1230000/130000;221142/190000;371590/330000等等。基本上是主播将合作期间的收入退回平台了。
(2)根据平台预期利益确定违约金(有利于平台)
这种情况下,就是笔者上文所说的“天价违约金”了。对于判罚依据,法院的主张是“xx公司与xxx均认可双方合作期间xx公司获得的收益约在40万元,双方合同尚剩余期限两年5个月,随着xxx直播时间的增加,在受众人群的知名度提高,其直播收益也会随之增加,给xx公司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也远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150万元明显过低,应当予以调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主播赔偿300万元。另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网络主播属于xx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一审法院以xx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损失计算基准,结合xx解除协议时委托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xx向xx公司赔偿损失1,920,000元。”
如果法院的判罚依据为主播未离职可以给平台带来的预期收益,对于这类无法获得实际数据支撑,而是根据当前形势预估平台未来损失的确定方式,对于主播尤其是那些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来说,“分手费”是非常高昂的。在笔者统计的数据中,按照这种方式,主播支付最高的违约金超过646万,2、300万的也不在少数。获得这种判决的平台公司主要是业界规模较大的几家主流公司,因其培养主播需要付出的资源、成本、推广等相比之下要高出许多,自然从违约主播处获得的赔偿也会相应增加许多。主播,尤其知名主播在这类公司的收入一般也远远超过规模较小的平台,相比之下,也有支付高昂违约金的能力。当然,我还是强调一下,作为一名小律师,这些数字对我来说就算天价了,而对于读到这里的主播大大或者是金主平台,你们可能只是浅浅一笑,毕竟我看了辣么多篇判决,我知道你!们!超!有!钱!!!
(3)根据平台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
这种情况是指平台能拿出证据证明主播出走带来的实际损失,一般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金额以及主播的过错程度、恶意程度酌定一个违约金总额。法院认为“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平台为主播提供物质支持及具体构成,原告亦为被告进行过推荐,由于被告违约客观上也造成原告产生人力成本、物质资源等损失,合同约定名为返还费用,实为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支持费用的相关损失,依法可予支持。”
2、法院将参考主播违约时间节点、合约履行情况计算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主播违约过错程度越轻,违约金比例越低。比如“被告在得到原告前期扶持、主播事业发展良好的情况下,脱离原告家族(合约剩余期限尚有10个月),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现原告放弃合约中约定的另两项赔偿金请求权,只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主播违约发生时间与合作协议期满时间越近,主播在违约期间对平台造成的损害越小(比如为转平台恶意在直播时对平台进行诽谤、开撕平台后马上转去新平台直播等等),违约金比例越低。
3、法院将参考主播与平台签订合约的违约条款计算违约金。
各位与平台合作的主播们,不知道你们当时与平台签协议的时候是否有通读过你们的协议,如果没有,不妨现在翻出来看看,上面是不是有着类似这样的条款“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构成根本违约,造成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视为乙方擅自解约,应按甲方要求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解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2)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作费用;(3)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违约所得收益;(4)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还应赔偿甲方为处理该等争议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等)和政府罚款;(5)向甲方支付甲方提供的全部物质支持费用;(6)甲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等。”又或者“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殊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乙方应将获得的全部收益加上10倍的罚款赔偿予甲方;若乙方在甲方无根本违约之状态下,乙方提出解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本合约关于违约状态下的救济手段(包括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约等)的条款是累加的,可以选择适用或同时适用。”
上述条款是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普遍存在的格式条款,除了违约金额设定的高低略有差别外,内容都是几乎一致的。条款中仅解约金、违约金就需要支付几十上百万,还不包括主播需返还在平台直播期间的其他收益。作为一名苦逼律师,这些违约条款读起来还是非常具有震慑力的。但是,法律实务中,法院对于过高的违约金一般会酌情降低,结合判例,我们经常会看到如下判决依据:“根据xx与xx公司所签协议中的约定,并综合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大小及公司实际所受损失等因素,酌情判令xx支付xx公司违约金190,000元。”;“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约定偏高。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违约金予以平衡,调整确定违约金为330,000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是在正常幅度内,法院予以支持,如果真的高的突破天际,法院也会酌情到合理区间。
根据以上三点,笔者吐血整理了过百个判决的违约金金额以及数据构成的依据,总结了主播违约后可能付出的金钱代价以及法院判决的侧重点,以供行业内各位大佬参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会将上述三点综合考虑得出结果,只是由于侧重点不同,违约金数额差距也会比较大。
问题三:
主播能不能以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先劳动仲裁以及规避高额违约金?
答:不能。笔者看到的绝大多数判决中主播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上来第一项主张都是xx系平台员工,与平台间系劳动关系,故balabala…(一堆法律分析的省略)不过,现实还是非常残酷的,所有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一例得到法院支持。“关于主播协议的法律性质,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被告为了原告利益而付出劳务,且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产生劳动、雇佣关系,因此被告抗辩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仅为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签订协议,双方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雇佣等关系…况且,从涉案合同的形式、要件、目的等方面来看,均无法认定双方属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被告提供游戏解说服务的地点亦不确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通过对《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条款内容的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类似判决依据千千万,笔者虽然要凑字数,但是还是有基本节操的,所以这题的标准答案很清楚,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违约金,该赔还是要赔的…
问题四:
平台每次都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好不容易给钱了还不给足,主播能不能以平台也违约为由不付违约金?
答案:不能。其实笔者团队处理的案件以及判例中的绝大部份案件都出现了这种情形,平台不足额按时支付费用好像已经成为主播行业约定俗成的惯例。有的平台甚至出现拖欠数月费用的情况,这对主播本身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划重点,平台这种情形下的违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达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而主播未经平台同意直接去下家开直播就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了,所以干嘛这么心急呢,大家把事情解决好了好聚好散嘛。律师是干什么的呢,给我们一点展现自我的机会好吗?我们不仅仅只打官司的,商业谈判也是我们吃饭的工具好吗!
按照惯例,没有实际支撑的理论太空洞,此处还是要上两个案例参考的。“关于被告称原告存在逾期发放工资、未履行推广义务等行为构成违约,从现有证据看,合作期间原告虽有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依据合同约定系由第三方支付合作费,原告每月支付合作费的事实确凿,仅偶有支付迟延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瑕疵,尚不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按时支付工资,虽有一个月左右延后,但从付款时间看,3月、5月的支付时间均符合xxx认可的一个月左右的付款周期,4月份的支付时间确有部分滞后,但在xxx出具《催款告知书》之前,xx公司已支付了一半以上,剩余部分的款项也在收到《催款告知书》之前已经完成了支付手续,并不存在严重的拖延支付情节,也不构成经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为履行的情形。xx公司虽有部分款项未能一次性支付且存在一定的延迟支付情形,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首先,对于屡次出现这种情况的平台,平台本身是存在违约的,如果违约次数多,违约情节严重,达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主播也可主张平台构成根本违约,与平台解约并要求平台支付违约金。但是,还是笔者之前强调的,不能因为平台方的瑕疵就“负气出走”,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合同的订立本身就是为了约束合同各方,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各方都有遵守的义务。
问题五:
主播对平台发送一句“我不干了”算不算解除了合同?
以大家对笔者的了解,想必这道题的答案应该很明显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但是有没有正确的解题思路呢。笔者这次不再单纯的泼冷水了,我提供正反案例,告诉大家法院是如何认定双方间的合同“和平”的解除了。(此处傲娇脸)
欲扬先抑,先上反面教材,“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以及被告抗辩曾提出过解除合同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其次,据被告陈述该微信接收方为原告公司员工,即使该微信记录真实存在,被告仅向原告公司一名员工表示“我不干了”,不能构成被告明确向原告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结果是被告一共拿了一个月的合作费8000元,违约金赔了50000元。第二个案例,“被告仅通过其QQ空间,在单方作出终止合作的意思表示后即前往xx直播平台担任游戏解说,该行为对原告xx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上面两个例子,主播随随便便的单方面提出解约肯定是不能达到解约效果的,那么,正确的解约方式是什么呢?
法院说“从被告的该绑定账户机构解绑的全过程来看,2017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方明确提出“下个月就没办法直播了……”,原告方工作人员对此回复“那只能这样了……”,据此可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自2017年9月不再继续为原告进行直播已经形成合意。在此情况下,原告方于2017年9月4日向被告发送了解绑信息,同日被告予以点击确认,至此被告的上述账户已与原告方进行了机构解绑,其中解绑说明为“和平解约”,解绑后被告作为原告方主播的直播权限自动解除,即原、被告双方已经解约。此后被告不再为原告进行直播,原告亦不再依约向被告发放工资等,即原、被告双方均已不再履行该《淘宝直播协议》。综上,被告抗辩案涉《淘宝直播协议》已解除,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是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起不再依约为原告进行直播,解绑信息亦是由原告发送给被告,且被告的上述账户在2017年9月4日进行机构解绑后,被告原作为原告主播的直播权限亦已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达成一致的解约满足了以下条件:
(1)原被告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平台同意主播与其解约,或是主播同意与平台解约。一般来说,这种合意要求是书面的,口头承诺事后举证困难。
(2)原被告之间有解除合同的实际行动。如案例中所说的,原告将被告账户解绑,被告进行确认。或者原被告对外发布声明、公告等,将解约事实对外公开。
通常满足第一条就达到了双方之间和平解约的结果,第二条则是因为主播自带流量,受众面较广,及时对外公开以避免未来因信息传达不清发生纠纷的可能。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先就上述五个问题作出解答。但是很多时候,事情往往没必要走到鱼死网破这一步,这几百篇判决是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合意的结果。现实中,更多时候,通过第三方介入(法院、律师),主播和平台会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通过谈判交换筹码,达到彼此的心理底线后,合作协议也就解除了,这样对双方来说也更省时省力。
下一期,笔者将就如“平台没有演出许可证等资质,是否算违约?”、“主播与平台签订直播协议后,能否在抖音、小红书等大众网络平台进行个人娱乐交流活动?”、“主播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即离开平台后一定时间内不能去其他平台直播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解答(前提是这篇文章你们愿意看啊,要是没人读我还写个啥啊,哭哭),如果有兴趣的话,也欢迎向笔者咨询其他想了解的问题,虽然文章写的不辣么严肃认真,但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相信我及我们团队做案子那必须是严谨细微,为客户利益竭尽所能!
最后的最后,笔者想说,搜集了这么多案例,笔者发现主播这个行业真赚钱啊,如果读到这里的小哥哥小姐姐们中有平台大佬,请问你们需要知法懂法的律师主播吗?发量尚可,除了直播法律相关还能兼带吃播的那种。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请千万不要犹豫的联系笔者和我们团队,我们的工作时间不是996而是007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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