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资管公司,这些机构需要持有政府颁发的金融牌照,才能许可从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自主清收无望或者根据自身情况必须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贷款的,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谁来替金融机构去打官司。金融机构作为拟制法人,必然要选择合适的人来代表其提起诉讼,谁来做这件事更合适?
一、不良贷款清收主体有哪些?
从实践情况来看,金融机构选择诉讼代理人需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一是对拟诉讼的不良贷款的形成背景、当事人、资产、时效、催收等情况了如指掌;二是具有诉讼、执行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三是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能够及时更新完善金融机构自身不良贷款处置的大数据,便于自身金融风险的评估与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决策。根据以上条件,金融机构通常会选择以下主体作为诉讼代理人:
1.不良贷款的信贷人员或经办人。“谁的孩子,谁抱走”,即谁经办的贷款业务,由谁负责清收。这是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做法。
2.金融机构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内设资产保全部或法务部,还有的叫清收大队,名称不同,但均赋予了管理不良贷款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核销、诉讼、律所的入围等。该职能部门将纳入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贷款统一从各网点、支行收归口管理,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风险控制有很大的优势。诉讼代理人由该资管部门指派,原不良贷款的信贷人员脱离诉讼业务,仅是起到协助作用。
3.律师或取得司法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招投标入围两家以上的律所,依托律师的专业知识,凡是拟起诉的不良贷款,通通交由律所处理,由律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有些金融机构会聘用律师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受聘者只能服务于该金融机构。因专职法务人员不会太多,其作为诉讼代理人适合不良贷款规模不大的金融机构,如果规模上去了,自然需要律所入围,由律所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4.要账公司。这种要账公司的性质在法律上实际是一种委托清收关系,金融机构将批量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要账公司进行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非诉清收,该问题比较明显,要账公司以金融机构的名义通过各种途径、手段迫使债务人、担保人还债,易引发其他法律责任,在近几年扫黑除恶严打之下,要账公司似乎消失得无影无踪。诉讼清收,法律上有一个障碍,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资格要么是律师身份,要么是金融机构的员工。要账公司如果指派自己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缺乏真实的劳动合同,易被法院否定代理身份。如果要账公司指派律师,需由金融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手续反而变得繁琐。总之,账公司诉讼清收优势并不明显,已逐渐淡出市场。
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清收的利弊是什么?
不良贷款的信贷人员或经办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最大的优势是,最为熟悉该贷款的办理背景、当事人情况、资产状况以及清收情况。比如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该笔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有无抵押财产;除抵押财产外,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财产状况;贷款逾期后有无进行催收,催收凭证是否有效。这些问题只有该笔贷款的经办人知晓,若缺乏这些贷款背景信息,仅凭信贷纸质档案启动诉讼,会导致败诉和财产转移的风险。
但是,如果完全交由信贷人员(经办人)代理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也有存在一定的弊病。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全部精力用在清收工作中,正常的信贷业务无法有效开展;二是缺乏有效监督,易引发利益输送,滋生腐败。笔者举个真实例子,我从法院辞职后进入某家地方城商行负责法务部门。初来乍到,立功心切,我争取了原任职法院的支持,同意对该城商行已进入执行的案件来一次“大执行”活动,凡是构成司法拘留条件的,提前列个清单,次日凌晨5点抓人。司法拘留作为最严厉的一项执行强制措施,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震慑力,最高可拘留15日。一般情况下,凡是采取司法拘留的老赖,家人不愿其在拘留所度过,会想方设法凑钱“赎人”。我将这一“喜讯”以总行的名义通知给100多家支行(网点),限期3日提供老赖住址信息,该住址必须找得到人。实践中,法院司法拘留老赖的前提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盯住老赖的活动轨迹,法院才能出其不意地将老赖拘留。3日期满,仅有一二家支行上报!当时我百思不得其解,为何都不上报老赖信息呢?回头想当时的尴尬处境,问题出在清收制度上。如果贷款的信贷人员或经办行的行领导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所发放的贷款存在一定的问题,贷款逾期不还是必然的。此时让经办人负责诉讼清收,其自然不愿采取拘留措施逼着债务人狗急跳墙,避免引火上身。其更愿意走一遍诉讼程序,纳入核销贷款。所以,从不良资产科学处置的制度层面来讲,信贷人员(经办人)不应独立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
三、金融机构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作用?
前文所述,律师的强项自然是专业的法律知识,其利用对诉讼程序、法律依据的熟悉,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金融风险,提高清收效率。
律师参与不良贷款的清收有没有不足之处呢,笔者谈一下个人观点:1.只懂法律依据,不懂金融业务。很多律师对常见的金融信贷产品分类不了解,对其业务特点不熟悉,自然不知道该类信贷产品易发生的风险;不懂贷款的办理流程,自然不懂各个节点存在法律风险,也就很难出具诉讼前的风险评估意见;除了诉讼清收,不懂不良资产处置的其他方式,自然把握不了诉讼中的调解尺度和时机;不懂不良贷款的风险级别分类,自然无法预测诉讼清收的难易程度及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力度。2.追求“短平快”,不愿持续投入精力。实践中,律师参与诉讼都愿意在最短的时间里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否则,会把有限的精力放在短期回报率高的其他案件上来。而不良债权最大的特点就是周期长、收益慢、监管严。多数金融机构保守起见,会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即在执行回款后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诉讼、执行周期有的长达3-5年之久,律师在无任何收益情况下,不愿意投入精力跟进,缺乏与承办法官的沟通,自然案件推动效率就不高。
金融机构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优势,避开短板呢?笔者结合金融案件的特点、诉讼阶段及收费方式,谈一下自己的建议:1.诉前阶段与诉中阶段:诉前需要整体评估诉讼的风险与准备起诉材料,诉中需要代理人出庭应诉和沟通法官,这两个阶段对于法律专业的需求比较明显。建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2.执行阶段:此阶段的债权已通过诉讼得到确认,不再对法律知识那么依赖,更多的是对执行程序、各个节点的熟悉,要想做到持续跟进、有效沟通、有序推动,需要的是源源不断的精力投入和责任心。这种精力的投入由金融机构的专职清收人员来负责更易实现,成本更低。这里要求清收人员必须熟知执行流程及各个环节,对于具体法律问题,可以求助律师。律师在此阶段仅针对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做好辅助工作即可。3.采取风险代理与计件收费相结合。大多数金融机构采取收费方式一刀切,按照清收回款的比例计费。也有的金融机构按阶段象征性给点差旅费,最后还是回到风险代理模式上,按照清收回款计费。金融机构不愿提前付费,担心我提前付费给你,万一律师不尽力怎么办?笔者认为,这是由金融不良债权数量多、标的高、监管严的特性造成的。没有金融机构敢于上来就给你一大笔代理费,最终要看成效。除非,个别贷款存在瑕疵,面临败诉风险,金融机构才会“痛心疾首”地提前给你一笔高昂的活动费,让你往前冲,务必保赢。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风险代理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可调低清收回款的风险比例,向立案、审判环节倾斜一部分,根据几个阶段的工作量分阶段支付代理费,费用的系数可低一些,并设置单个阶段的最高限度,让律师有一定的积极性。
四、如何设计出最佳的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模式)?
前文笔者论述了代表金融机构清收的主体有贷款的信贷员(客户经理)、资管部门、律师等,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如何充分利用上述主体的优势,扬长避短,设计一种最佳的清收模式?
如表1-1,笔者从诉前阶段、诉讼阶段及执行阶段划分三个单元,根据风控需求、法律需求、沟通法院、部门协作、组织督导几个核心要素分析各个清收主体的分值,来确定不同阶段清收主体所占的主导地位,最终设计出最合适的清收团队。先解释一下几个核心要素。风控需求:一方面是指贷款质量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导致信贷合同无效,以及担保人免责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否过期,引发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免责。风险评估需要律师或专职法务负责。法律需求:起诉状的书写、不良贷款起诉、审理、执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需要律师或专职法务负责。沟通法院:这里主要指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催促办案法官加快办案流程,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审判阶段,律师与法官沟通代理意见,执行阶段,清收专员与执行法官沟通执行进度。部门协作:是指各个清收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程度。
组织督导:主要指金融机构内部对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能,体现在各个环节的调度、考核工作上。
表1- 1:诉讼清收三个阶段银行诉讼需求分析表
(一)表中的诉前阶段,对于拟诉讼的不良贷款需要律师进行整体的风险评估,防止败诉;阅读起诉材料、书写起诉状、找准法律依据,需要律师完成;因为案件未进法院大门,所以与法官的沟通需求较弱;律师无论风险评估还是起草诉状均需完备的信贷档案资料以及贷款背景介绍,需要贷款的经办人员协助律师完成;不良贷款是否提起诉讼,是否指派律师,以及组织经办人协调配合律师,均需由资管部门的组织督导。该阶段对律师的需求较高,贷款经办人需协助好律师工作,资管部门需承担组织管理职责。
总结:诉前阶段清收模式:律师为主+经办人为辅+管理部门组织
(二)表中的诉讼阶段,风控需求与法律需求同诉前阶段一样,律师需要表现绝对主角的作用。若存在败诉风险的问题,律师还需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关于贷款经办人的协助作用,主要表现在证据原件需当庭提供,庭审事实调查中个别细节的解释。此时如有必要,可以将经办人与律师一同作为诉讼代理人。此阶段,法院会在审限内结案,资管部门的督导相对弱化。对于可能败诉的问题,资管部门可重点调度律师沟通情况。
总结:诉讼阶段清收模式:律师为主+经办人为辅
(三)表中的执行阶段,因为生效判决已确认不良债权的金额,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故风控需求与法律需求变得弱化,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可以淡化。沟通法院工作,由金融机构指派清收专员负责跟进、推动程序,比律师更有效。该清收专员不能是贷款的经办人,应采取回避原则,由资管部门指派专门的清收专员负责。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可由律师提供法律保障,此时律师体现的是一种辅助功能。资管部门要加强督导调度,应根据执行程序的各个节点,以及财产的抵押查封情况,定时督导清收进度。
总结:执行阶段清收模式:清收专员为主+律师为辅+管理部门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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