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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00:20:29

蓝翔技校校长、前校长夫人以及校长千金在网上实名激情对线的大戏,要是写成现代豪门宅斗大戏,够拍两百集的。本期星来周访谈节目邀请到了李可瑄律师为我们进行法律专业角度的解读。


近日,荣兰祥前妻孔素英、女儿荣婷相继在网上进行实名举报,引起广泛关注。笔者注意到,此次举报源于天伦花园小区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因此,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对该事件时间线进行简单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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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天伦花园小区事件时间线梳理


2014年9月2日,荣兰祥与妻子孔素英离婚诉讼,荣兰祥申请财产保全,故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伦花园小区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并委托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2014年11月,孔素英、孔德安等人对外陆续以出卖、出租、赠与等方式处置该小区房屋。


2015年12月,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山东广播电视台分别因广告合同纠纷起诉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兰祥(以下简称为“广告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17日,因广告合同纠纷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轮候查封天伦花园小区房产。


2016年7月4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荣兰祥、孔素英离婚,同时认定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资产不属于该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8年1月,孔素英及其子女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孔素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2018年8月22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因广告合同纠纷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1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上述土地使用权上所建的天伦花园小区在建工程(包括住宅楼四栋、商铺一栋以及地下室、车库等全部房产及设施等)。


2019年1月30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该小区张贴执行公告,以对该小区房地产进行拍卖为由,责令该小区房地产占有人限期迁出,并告知如有异议在限期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随后,案外人武某某等270人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天伦花园小区房产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某等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遂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最终,武某某等人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刑终7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异404号执行裁定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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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报道,荣兰祥于2014年将天伦花园小区赠与六个子女,为什么还会被拍卖?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天伦花园小区并非荣兰祥与孔素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山东蓝翔技师学院资产。


根据天眼查显示,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全资子公司,而山东蓝翔技师学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现代化、综合性的民办职业技术院校。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此,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所有权并非荣兰祥,而是归属于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天伦花园小区属于公益性教育资产,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且资产属性相同,任何人不得任意处置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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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素英为什么会被定罪判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行为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孔素英系在明知天伦花园小区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赠与、出租小区内房屋,同时,为了规避风险,将房屋转让合同和收款收据日期都倒签在2014年9月2日法院查封之前。因此,孔素英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因此,无论涉案资产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查封、扣押、冻结,都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否则,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涉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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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举报真的有用吗?


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借助网络和舆论的力量让事件迅速得到广泛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相关部门也会启动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是无法确认、辨别的。因此,面对网络实名举报,我们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以防自己成为他人的“子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进行虚假的举报,那么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捏造、歪曲事实,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或造成他人经济上的损失,虚假举报人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


▶ 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


另外,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诽谤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等单位,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上述规定将篡改事实并传播、传播捏造事实的行为都纳入诽谤罪的适用范围,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虚构、凭空编造虚假事实,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真相。


本罪的追诉标准之一为: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换言之,捏造事实并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散布,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涉嫌构成本罪。


因此,在选择通过网络举报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内容的真实性,留存相关的证据,切勿为了引起舆论关注而无中生有,或是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真相。


相关案例:


2009年10月到2013年9月,刘贵启发布帖子“法律工作者实名举报——金华司法局工作人员伪造公章”,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和捏造,公然在网上诽谤金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婺城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婺城区法院等单位的多名司法界人士。先后在华声论坛、中华网论坛、猫扑大杂烩等论坛发布相关帖子累计111个,实际点击浏览量累计15.5万余次;在腾讯、新浪、搜狐、网易等微博上发布相关帖子累计2250个,转发数量累计109次。


2013年6月到9月,刘贵启又以同样的方式,在中华网论坛、猫扑大杂烩、网易论坛等网站,以及网易、天涯、腾讯等微博上,发布“婺城区法院执行法官与千万老板勾结,33万执行款四年未执行一分”等帖子,相关帖子累计66个,实际点击浏览数量累计1.2万余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事实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刘贵启举报的事实不成立,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内容失实,其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的行为严重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友。所谓的“伪造公章”一事纯属捏造,而其他的“实名举报”更是子虚乌有。

法院审理认为,刘贵启捏造事实,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采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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