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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咨询合同无效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21:51:30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裁判案例:(2021)豫民终512号

2012年11月22日,发包方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工程发包给B公司建设。2013年6月25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将工程转包给王某,并约定在每一次收到业主付款时王某应向B公司交纳4%管理费。2014年10月31日,王某向B公司发送《因工程款拖欠被迫停工的报告》,告知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其拖欠材料款及劳务款,各供应商已断供材料等各种因素,停工。2015年9月15日,在当地政府协调下,A公司和B公司共同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2019年5月5日,案涉工程混凝土供应商将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向其支付商砼款及违约金,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划扣。2020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B公司签订的《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无效,并要求B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4024126.64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与B公司签订的《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依法应认定无效。关于应付工程款,王某及B公司对鉴定造价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中对管理费有明确约定,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王某“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维修”,故商砼款及违约金应由王某负担,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及B公司均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从王某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商砼款及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内部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虽因双方之间的转包行为而应被认定无效,但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B公司设立项目部、委派管理人员、与发包人A公司对接、催要工程价款、召开会议解决个标段问题等,履行了一定的管理义务,故从应付王某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并无不当。王某承包案涉工程的方式是包工、包料,故已经强制执行B公司的商砼款应从王某的工程价款中扣除。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负有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其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B公司的违约金不应由王某承担。

百典解读

一、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5、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并且该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

6、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并且该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

1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

1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1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

16、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且直至起诉前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要求参照实际履行或者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有关条款,折价支付工程款,该规定具有折价补偿的性质。实践中关于“管理费”是否属于折价补偿的范围,争议较大。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管理费”应否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确实进行管理协调工作、发生一定投入的“管理费”,可参照合同处理。因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转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因此,在转包人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况下,其付出的成本及劳动同样应获得相应回报,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主张管理费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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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佳莹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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