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灾情,谣言会进一步制造混乱、扩大损失,对于造谣的行为必须予以规制!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在灾情面前造谣或将违反以下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业广告以灾情为噱头进行宣传,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背离社会公德,更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该广告商将灾情当作宣传噱头,违反上述规定。
对于这种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处罚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孩子王造假捐款的行为,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从造假捐赠行为来看:补捐是法定义务,如不补交或构成违约。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孩子王通过互联网发布其捐款1.8万元虚假信息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公开承诺捐赠,如果其未进行补捐,属于违约行为。郑州市红十字会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捐赠承诺,如果其拒不履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从造假捐赠主体来看:违反网络治理相关规定或行业规定。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孩子王作为公众人物,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若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排除主管部门实施网上行为限制等惩戒措施。另外,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孩子王在灾情严重的情形下,借此虚假宣传自己,是违背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造假捐款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面临行业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形式,微信群或朋友圈的受众范围并非绝对私密,若借此发表违法言论,造成的恶劣影响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结合该事例来说,在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对抗暴雨灾害的特殊时期,辱骂受灾人民显然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在微信群内肆意谩骂或恶意辱骂,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且根据情节不同,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媒体报道,该网民受到的就是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网民针对的是特定人员而非不特定的受灾群体,则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突发性事件出现群众哄抢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货物因意外事件散落后被争抢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通常认为,不论是仓库内的酒水,还是货车上的货物等,这些物品在刑法意义上仍属于所有者控制范围之内,在此前提下,哄抢他人占有的财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至于哄抢行为如何定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如果存在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组织哄抢行为,则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如果哄抢货物的人员不存在共同行为,则可能涉嫌其他财产犯罪。一般盗窃罪、抢夺罪立案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如果争抢物品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由于突然状况造成货物散落,路人不应“乘虚而入”聚集哄抢,从社会情理和道德要求来看,也应当帮助受灾物主挽回损失。
任何公益慈善,都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善举,它不该被裹挟,也不该被强制。根据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因此,捐不捐、捐多少,完全是个人自由,明星或企业无论捐多少,都表达了他们的一份爱心,都是在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帮助受灾群众渡过灾难。这样的爱心,绝无多少、高低之分,不可用“伪道德”来绑架“真爱心”。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中心主任梁雅丽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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