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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律师哪里找,法律关系怎么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20:49:09

我总觉得律师应该能够代表法律,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为法律代言。但是我们又都知道,这实际上可以被称之为是一种妄想。在法律被真正信仰之前,法律无异于是一纸空文。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微信公众号)

“找关系”与“找法律”之间还有多少路要走?

在我这几个月的所接触的案子中,我会遇见这样一类人。

他们找了一番关系之后,无济于事的时候,才想起来找一找律师。这或许这也再一次验证了司法是所有救济的途径里的最后一道救济线。所以,法律是最后的救济也算是妥当。当然,这不该是一个法治社会该有的意识。因而,这种状况的广泛存在还在想我们说明着另外一个道理,那就是人们的法治意识远远不足以支撑法治社会的建立。

其实,这个时候,具体地讲,一个案子到了律师手中的状态也如当事人所讲的那样——就算是死马当活马医了。医好了自然是律师的高明,医死了自然也没有话说。这种当事人自然算是好的。当然也有不依不饶的。但我还没有遇见过。找了一圈子关系还未了的事情,当事人大概也是心知肚明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对象自然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自然又会涉及行为主体以及行为对象,这就会构成关系。对于一个案子来讲,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本身,还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也是确定的。不像我们在理论里讲的那样的抽象和宽泛。因而,对于一个案子来讲,还是要通过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来透视案子的本质。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里,找关系呈现的是另一种形态。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病态的体现。实际上,这里的关系更多也是一种超脱于规范之外的交易。例如,我们可以看一看人际关系的定义,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活动过程中直接的心理上的关系或心理上的距离。人际关系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决定于双方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由此可见,这其中本身就包含着相当功利的色彩。

尤其是当通过找关系而破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时候,这实际已经是法律危机的征兆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找关系所呈现出来的不公正有时候是很隐形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这一点体现尤为突出。就像有些判决书看似各打五十大板,草草了事。实际上当你细究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其中最令我感到不安的就是他们利用诸如利益平衡等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消减成文法的规则。

“找关系”与“找法律”之间还有多少路要走?

其实,很多道理是很清晰的,找关系的成本以及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是很大的。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正是为了消减这种成本而存在,至少经济学意义上应该是这样的。但是,我们的社会却一直深陷关系的泥沼而难以自拔。这个原因可能还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那就是对于个人,个案来说,找关系付出的代价会更低。

当然,找关系一定会伴随着权力的滥用,因为,找关系的实质就是找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找法律,也是在找权力,在找一种国家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找关系与找法律体现就是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的冲突,即个人权力与国家权力形成的对抗,进而形成对国家强制力的侵蚀,这可能才是找关系值得我警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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