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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18:17:08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住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3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居住在家中。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XX]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有发票用于非法抵扣,以支付价税合计6.5%的开票费,通过周某某犯罪集团控制的广州市某某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涉税金额人民币812800.81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将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746163.72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有发票用于非法抵扣,通过中间人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价税合计6.5%的开票费,通过周某某犯罪集团的公司出纳汪某将开票款汇到被告人张某某私户,然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加上开票费后用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公户向该公司银行公户汇款的方式,从广州市某某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93981.90元,涉税金额人民币812800.81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将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746163.7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XX年3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全额退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结果及明细单、银行付款单、对账单、司法局调查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唐某某、李某、周某某、汪某等人的证言;黄石市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列证据,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746163.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第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退赃款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湖北大冶刑事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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