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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个人找律师的收费,聚众斗殴的中止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01:10:14
计划聚众互殴,因惧怕临时取消的,是否构成犯罪?京声律所

我们总说冲动是魔鬼,有时候怒气上头,眼一红,一拍脑门就会做出错误的决定。近期京声律所接到这样一个案子,委托人孟先生是一位包工头,因为与竞争对手发生纠纷,双方在工地上起了争执。孟先生一时怒气攻心,就组织了一帮工人意欲报复,但中途孟先生又后悔了,临时取消了互殴的决定。可是当时场面已经失控,双方在打斗中还是造成了人员损伤。那么这种情况下,孟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情回顾】

孟先生是一名包工头,近期承包了某建筑工地的一个项目,带领几十名工人在工地工作。一天,一位姓王的包工头,带着几个人上门挑衅,原来他是孟先生的竞争对手,在竞标中输给了孟先生的工程队,因此怀恨在心。王某等几人出言不逊,孟先生当场气得火冒三丈,双方相约当天晚上十一点,各带十个人,在建筑工地相会,来一场“比武论英雄”!

孟先生一时意气用事,答应了王某的约定,可过一会儿冷静下来,就后悔了。聚众斗殴是犯法的,他这是中了王某的计啊。但自己要是不答应呢,又好像是认怂了,王某还会再带人上门找茬。于是两难之中,孟先生还是组织了十来个人留下,但他的想法不是真的要互殴,而是等王某来了跟他说清楚,取消互殴的约定。

到了晚上十一点,王某果然带了十个人来了,孟某当场站出来,表示上午是自己冲动了,现在很后悔,为了避免伤亡,希望取消互殴的约定。但这时双方的人马已经到齐,王某窝了一肚子火就是要跟孟先生干架,根本没给孟先生面子,直接上去就推了孟先生一把。

孟先生这边的人一看,也准备动手,但孟先生不想形成互殴的局面,于是开始劝阻工人,试图带领大家逃离现场。但当时场面已经失控,孟先生只能趁乱,找机会报了警,但他手下的工人,虽然没敢还手,在躲藏过程中仍被王某一方人员用石头、木棒,铁铲追打。最终,孟先生一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律师办案】

事发后,孟先生和王某都以聚众斗殴罪被警察逮捕。孟先生一方委托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袁律师在了解到本案经过后认为,孟先生虽然看上去组织并参与了聚众斗殴,但他中途因惧怕以及考虑到法律后果,提前选择了放弃,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经过证据的搜寻和辩护方案的制定后,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几条辩护观点:

1.孟先生聚众目的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特征。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集众多人员,仅就聚众这一阶段而言,孟先生既非出于私仇、争霸。也并非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行为干扰而聚众同王某一方抗衡,尽管行为方式不甚合法,但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要求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不能随意将孟先生具有一定程度正当防卫目的的聚众认定为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且事实上孟先生及其所组织人员并没有与王某方人员进行殴斗,所以亦不存在其聚众目的转化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故意问题。

2.孟先生及其所组织人员客观上没有与王某一方人员互殴,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这也是本案定罪的关键。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聚众和斗殴是行为构成此罪客观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不可或缺。只有聚众行为,而没有斗殴行为,或者只有斗殴行为,而没有聚众行为,均不能构成聚众斗罪。本案中,孟先生及其所组织人员因害怕王某一方人员携带危险武器、力量悬殊而四处逃散,躲藏,不敢与对方互殴,虽是迫于无奈,但却自始至终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罪所必须的客观行为——斗殴。

3.孟先生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法规定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实施的犯罪停止形态。构成犯罪未遂,其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聚众斗殴犯罪是行为犯,实施了纠集众人殴斗的,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方构成本罪既遂。而本案中,孟先生一方仅仅是组织纠集了大批人员,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其行为并未达到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程度,不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打击目的。综上所述,本案中孟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最终,法院认可了袁律师的说法,判定我方委托人孟先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律师分析】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上门挑衅,在孟先生一方依据表明和解态度的情况下,仍然不依不饶,聚众持械伤人,所以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无疑,鉴于其恶劣行为造成的严重伤亡后果,他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至于孟先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他主动选择了中途放弃斗殴,而且也没有阻止工人还手,而是一再劝架,带领大家逃跑,以减少伤亡。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看似他有聚众斗殴的意图,但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他没有组织斗殴的客观行为,所以法院认定他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也是非常公正的判决。

最后,借由本案,也要提醒广大网友,聚众斗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人员的伤亡,其后果都是不堪想象的。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在生活中不论遇到什么样的麻烦,一定要冷静理智地去解决问题,切不可一时被冲动冲昏头脑,犯下不可挽回的重罪,到时候真是后悔莫及了。希望大家都能像孟先生学习,及时悬崖勒马,这才是真正的智者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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