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人总会遇到难处,请求亲朋好友帮忙也是人之常情,“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默认规则也是支持这种借贷关系的基础。但是实际生活中,借钱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借贷纠纷导致朋友变仇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何在借给朋友钱的时候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9月27日上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莉律师、王晓雨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就“借贷纠纷”话题回答了市民的提问,并从专业的角度为市民讲解了发生借贷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上午9时30分,两部热线电话就先后响起,王莉莉律师接起了市民刘先生的来电。“多年前我借给原先的邻居10万元钱,当时对方打了借条,约定两年内还钱,但是两年后对方迟迟没有还钱的迹象,我多次找他催款,他说自己没钱,还不了。”刘先生告诉王莉莉律师,两家关系一直不错,起初没有想要闹到法院,但是对方的态度让他很不爽。“对方摆明了就是不想还钱,最终我把他告上了法庭,我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以及借条等证据,法院判决对方还我钱。”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自己的钱到现在还是没有要回来,“这个邻居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最近我才知道,邻居两口子已经离婚了,现在我该怎么办?”针对刘先生的问题,王莉莉律师进行了分析:“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种措施,首先就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他的微信或者支付宝;第三,如果刘先生能够有线索证明对方在诉讼期间有大额的财产转出,而对方又不能做出一个合理说明,这一部分财产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
关于刘先生提到的对方已经离婚的情况,王莉莉律师也进行了专业解答。“如果对方是在诉讼过程当中离婚的话,可能涉及到假离婚者债务转移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去申请追加他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即便他们离婚发生在诉讼之前,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话,刘先生也是可以追加他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王莉莉律师表示,目前刘先生需要做的就是,找到对方的财产线索。
在王莉莉律师接听市民来电的同时,王晓雨律师也接到了类似提问。“我借给了朋友3万元钱,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也起诉了,虽然我胜诉了但是到现在钱也没有拿回来,都快20年了,我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市民孙先生来电表示,因为这件事家人一直埋怨自己。
“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时约定了期内利息的话,可以进行主张,另外,根据法院判决,应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迟延履行,这两部分钱可以加在本金里面一块去主张。”王晓雨律师表示,为了避免损失,市民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一下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方的偿还能力,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要不回钱的尴尬。
针对当天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也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市民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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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问题1
欠款人离世
钱款还能要回吗
市民于先生今年1月份借给朋友10万元,借条上约定今年7月20日为最后还款日。今年5月份,朋友因故去世。于先生咨询律师,他的钱是否能向朋友的妻子和孩子讨要。
律师说法:于先生的朋友离世后,要看其财产是否有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于先生可以根据遗产的继承情况,向他朋友的继承人讨要欠款。
问题2
法院强制执行终本后
可否越级申请强制执行
市民李先生的前妻于2016年向李先生借了5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前妻也没有还钱。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前妻归还李先生的借款。后李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法院通过查控,并没有发现前妻名下有财产,只好终结本次执行。李先生咨询律师,他可否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上是不允许越级申请强制执行的。因此李先生想向中院的法官提出强制执行是不能实现的。
问题3
欠款人找不到了
该怎么要回欠款
市民丁女士的朋友徐先生在2018年时以做生意为由,两次向她借款。当时写了借条后,丁女士分两次给徐先生总计70万元现金。当时现金并不是从银行提出的,而是丁女士家中现有的。徐先生当时住在城阳某地,丁女士曾经前去要过欠款,但当时没有录音。后来这个地方拆迁,徐先生便不见了踪迹,丁女士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到徐先生。现丁女士手中只留着徐先生身份信息的借条,想询问律师自己该怎么要回欠款。
律师说法:丁女士的这个情况要起诉比较困难。首先丁女士只有两张借条,并没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且没有银行的提款证明,也没有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因此她和徐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好确定。而且借款到期后的催款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也是个问题。建议丁女士重新固定一下证据,比如现金的来源证明等,还有就是想办法联系上徐先生,以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各种方式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重新确定下来。
问题4
借条与转账凭证不一致
借出的钱能否要回
市民邓先生与姜先生是朋友,2012年年底,姜先生因购买钢材急需资金,遂向邓先生借款40万元。根据姜先生的指示,邓先生向钢材供应商王经理转账40万元。后姜先生偿还邓先生5万元,并就剩余款项35万元向邓先生出具了借据,确认该借款事实。但之后邓先生多次催要,姜先生拒不偿还。当时邓先生在电话催款时做了录音,姜先生认可上述借款过程,以及邓先生一直在向其催款。因为当时的转账凭证金额与借条不一致,且收款人与欠款人也不一致,邓先生想咨询律师自己的钱能否要回来。
律师说法:尽管转账凭证上显示的是邓先生与王经理关于40万元的交易记录,而借条中显示的是邓先生与姜先生关于35万元的借款交易,借条与转账凭证记载的金额与权利义务双方均不一致,但邓先生掌握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了整个还款事实。而姜先生主张上述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举证并做出合理说明,因此邓先生要求姜先生偿还欠款的主张,应该能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5
遭妻子强迫签下欠条
这笔钱需要偿还吗
市民陈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要购买房屋首付款不够,陈先生向弟弟借款12.5万元,并向弟弟出具了借条。王女士得知后,以离婚相逼,要求陈先生向丈母娘出具相等金额借条,该借条由王女士书写,并强迫陈先生签字。后来陈先生与其兄弟姐妹共同筹钱为陈先生父母在县城买房,陈先生出钱35000元,王女士认为陈先生不该出钱为其父母在县城买房而与陈先生反复争吵,并要求陈先生向丈母娘签下欠条,像签第一张借条一样,由王女士书写,强迫陈先生签字。上述两张借条共计16万元整。目前陈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王女士的母亲拿着陈先生当年被逼签下的借条,要求陈先生还款。陈先生想咨询律师,这个钱自己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说法:根据陈先生的讲述,他与王女士的母亲之间并没有借款合意。陈先生完全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夫妻感情被迫与其前妻签下借条。且陈先生与王女士的母亲之间没有任何金钱往来,并没有发生过实际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王女士母亲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管基于何种情形,都不要违背真实意愿及事实签订借条等书面材料,以免将自己置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问题6
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市民汤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某公司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汤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汤先生,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汤先生咨询律师,之前和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还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汤先生的讲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某公司与汤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在借款合同到期某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某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某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因此买卖合同有效,而借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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