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管是上下班还是出门办事,有时候顺路,会搭乘同事或者朋友的交通工具一起走,那么,搭乘同事的交通工具上下班,中途发生意外,承担该谁责任呢?今天,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胡某和张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张某平时骑电瓶车上下班,胡某经常会搭乘张某的电瓶车一起去单位,张某也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事发当天,胡某乘坐张某的电瓶车去公司,结果中途发生了意外。在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他们车辆行驶的左方开过来一辆大货车,当时胡某看到这辆货车之后,因为车速比较快,胡某担心两车相撞,就直接从电瓶车上跳下来了,结果跳下车的胡某和货车发生了撞击。事故导致胡某头部,手部和脚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30万。
交警认定,开货车的高某当时是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是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当时胡某跳车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他是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存在过错;开电瓶车的张某因为行驶车道方向有一个让行标志,当时他没有让行,同时他是搭载了一个12岁以上的成年人属于违规行为,也是存在过错,因此胡某和张某是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胡某把骑电瓶车的张某和货车驾驶员高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电瓶车驾驶员张某提出,他一直是无偿搭乘胡某,所以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的机动车无偿搭乘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虽然规定是针对机动车的,但是立法目的是出于鼓励社会上相互帮助的风尚,考虑到张某虽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也存在无偿搭乘自己同事上下班的互帮互助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某的意见。
法院考虑到交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事故责任,以及电瓶车驾驶员张某的好意施惠行为,最终认定,货车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的由原告胡某自己承担。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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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搭乘者受伤怎么赔偿,乘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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