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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2 15:41:13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曾经三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指令审理的“80多名煤矿退休职工追讨股权案”有了新进展。7月20日,澎湃新闻从退休职工一方律师刘家辉处(www.thepaper.cn)获悉,该案最近一次审理将于7月27日开庭,由山西省高院进行二审审理。

这起案件至今已历时15年,此前曾历经两省4家法院9次裁判以及最高法3次再审裁定,仍无定局。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的被告方,为注册资本8722万元的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称蒙南公司),原告为该公司88名退休职工。88人在退休前,曾是经过国企改制后的蒙南公司的股东,占原始股比例33%,退休后,他们失去了股东身份,遂提起诉讼。

该案最初由内蒙古的法院审理,后由最高法指令山西大同中院再审,案件到了山西。最近一次判决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山西省大同中院判决董福后等85人(3人因个人原因退出集体诉讼)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股权比例为18.84%;蒙南公司支付董福后等85人分红款共计59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董福后等85人、蒙南公司及该案第三人均提起了上诉。

80多名煤矿退休职工讨股权续:涉数千万分红历12次审理,27日再开庭

蒙南公司原职工。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退休职工打官司索要股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蒙南公司前身是内蒙古准旗房塔沟硫磺厂,该厂建立于1958年,是地方国有小型化矿山企业。1998年5月,该厂由国企改制为民企。1999年5月,蒙南公司向工商部门提出成立公司申请,包括董福后在内88人,成为蒙南公司的合法股东。2003年,转制后5年内,董福后等88人陆续退休。退休时,88人作为乙方,时任蒙南公司负责人陈玉文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已批准退休,同意将量化资产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与公司关系解除。股金卖给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领取退休费。”

2005年,也就是88名职工股东退休后的第二年,蒙南公司开始按原股本金1:1的比例分红。88人听闻后,到公司要分红,却被告知,他们在退休时已经签《协议书》退股。在尝试了一些维权办法后,88人决定走法律途径。

此后案件审理一波三折,至今已历时15年,历经两省4家法院9次审理以及最高法3次再审裁定,仍无定局。

80多名煤矿退休职工讨股权续:涉数千万分红历12次审理,27日再开庭

最高法曾指令山西大同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大同中院判决后三方上诉

该案最近的一次判决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判决董福后等85人与蒙南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蒙南公司于2004年5月7日作出的将陈玉文从社保局购入的113.69万元转让给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陈玉文等8人的决议内容无效;董福后等85人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股权比例为18.84%;蒙南公司支付85人分红款共计59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董福后等8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董福后等85人、蒙南公司及该案第三人均提起上诉。

80多名煤矿退休职工讨股权续:涉数千万分红历12次审理,27日再开庭

大同中院作出的(2019)晋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

董福后等85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认为,董福后等85人总投资82.18万元,按256.1万元原始股本享有蒙南公司股权比例为32.1%,而非该判决认定的18.84%。

蒙南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显示,该公司虽对董福后等85人的公司原始股东身份没有异议,也同意18.84%的股权占股比例,但是他们认为股权比例应该全部由从第三人处扣留的股权比例中解决。

此外,该案第三人提交的上诉状显示,陈玉文等8人认为,一审判决脱离1998年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历史背景,以1998年之后相关法规作为该案的裁判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且关键的案件事实未能查清,应当驳回董福后等85人的诉讼请求。

7月27日,该案二审将在山西高院开庭审理。

案件十三次审理时间线

第一次审理

2007年9月,88人向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蒙南公司的股权。鄂尔多斯中院于2008年4月,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作出民事裁定,驳回88人的起诉。88人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第二次审理

2008年6月,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88人上诉,维持原裁定。88人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第三次审理

最高法于2009年12月作出裁定,指出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内蒙古高院进行再审。

第四次审理

内蒙古高院于2010年6月将该案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新审理。

第五次、第六次审理

此后,鄂尔多斯中院的重一审以及后来内蒙古高院的重二审,其结果分别为:驳回起诉、驳回上诉。随后,88人再次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第七次审理

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山西省大同中院进行审理。

第八次审理

2015年11月9日,大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88人的起诉。88人随后上诉至山西高院。

第九次审理

2017年4月,山西高院判决确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东身份,共享有原始股权851200元及其收益权。后蒙南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第十次审理

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山西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十一次审理

2018年10月24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判:撤销原88人胜诉判决,发回大同中院重审。案件再次进入一审。

第十二次审理

2021年8月,大同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董福后等85人(注:3人因个人原因退出集体诉讼)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股权比例为18.84%;蒙南公司支付85人分红款共计59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后,案件各方均提起上诉。

第十三次审理

85人律师刘家辉告诉澎湃新闻,该案二审将于7月27日开庭。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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