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苏公司最低工资规定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 [2004]14 号
各市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依据 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委第 56 命令)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员工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提升城区中低收入居民收益,在今年的,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变化,经省委允许,受权我厅公布,实际调节建议公告如下:
一、调节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节的我省公司最低工资规定
一类: 620元/月 (原540元/月)
二类: 500元/月 (原450元/月)
三类: 440元/月 (原390元/月)
四类: 360元/月 (原320元/月)
(二) 调节的钟点工最低工资规定
一类: 5.2元/钟头 (原4.6元/钟头)
二类: 4.2元/钟头 (原3.8元/钟头)
三类: 3.7元/钟头 (原3.3元/钟头)
四类: 3.1元/钟头 (原2.7元/钟头)
(三)以上最低工资规定没有员工本人依规交纳最低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用人公司以最低工资规定或是钟点工最低工资规定做为医保支付标准时, 应再行付款并向有关组织交纳员工本人依规交纳最低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二、各市区城区、县(市、区)现实施的类型如要变化,应当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本通知发布之之后 20 日内,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主管机关内具体的类型调整方案,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规定,由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规定从 2004 年 7 月 1 之日起实行。
二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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