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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是如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属于城镇居民,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特别情形,因而,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均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其中,《侵权责任法》第48条以及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208条在《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基础上,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转引性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道路、交通事故等概念,也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规则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了徐某洲有过错,李某珍无过错,应当由徐某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车辆尚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洲的用人单位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可见,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
(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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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投保后,
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
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
一一为你解答!
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6、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能对司机或乘坐人员赔付吗?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7、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需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条解释解决了各被侵权人损失的获赔比例问题,但是对于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付金额。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议受害人先行协商交强险赔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医疗终结一并提起诉讼;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12、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是否需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应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机动车方承担1%-10%的赔付比例。
1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对合理损失可凭车损鉴定主张。但是对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可供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2366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持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4月购买并登记注册,至本案事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时间,且根据本次修车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载明,该车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喷漆”。朱某上诉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许文某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宜采取审慎态度。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以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及范围,且事故车辆已通过充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的车辆性能之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未予支持,于法无悖。
(2019)京01民终11237号
裁判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会使车辆造成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17、受害人伤情严重,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怎么办?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的,对方不按约定付款,怎么办?
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提起诉讼,之后,受害人可凭司法确认裁定或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造成搭乘人损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此为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还可再行主张赔付?
实践中,社会保险已报销医疗费不计入赔偿范畴,但受害人投保的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且已赔付的,不应抵扣赔偿款。
来源:民商实务
“妻子骑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住院已经花了2万1千多,保险公司4577元不赔”,衡水市民苏先生说。
“我也不是坑他们,最起码住院产生的费用得给吧”,苏先生妻子说。
“也不是我们要求让医院用什么药,都是医院用的药”,苏先生说。
记者从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明细上,我们看到医疗费这一项,其中是20786.15元,但是后面又减去了4577.29元,合计是16208.86元,减去的4577.29元就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那么这一部分的钱到底是什么费用呢?
记者了解到,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名称为紫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衡水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称,“减去的部分不是营养费,而是剔除非医保用药”。
记者:保单里面有相关的约定吗?
工作人员:保单里面应该有。
记者:在投保的时候会特别指出来吗?
工作人员:肯定没有啊,因为很多人投保的时候什么也不问。
紫金保险的工作人员说,非医保药物不在他们的保险报销范围内,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知情的。不过记者联系这一事故的肇事人,也就是投保人后,却得到了另一种回复。
记者:你这里有一些条款是不能报销的吗?
紫金财险投保客户崔先生:我不知道啊,没说啊。
记者:当时投的什么险?
崔先生:三责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
崔先生认为自己投的保足够赔付宋女士的医疗费,而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他之前并不知晓。
那么客户在投保时,双方在免责条款上究竟有没有约定非医保药物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呢?
记者来到了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衡水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称:“告知的话也需要客户自阅,不能说我每一个字都给你解释的非常清楚,那也不太现实,等一会我们可以调阅电子投保单”。
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记者看到了投保人的签字,不过投保客户崔先生说,他也只签过一个支付参保费的字。
“就是手机发来一个支付的链接,并不是其他的”,崔先生说。
既然只签过一个支付的签字,为何不同内容的保险材料都能生效呢?
对此,紫金保险河北分公司衡水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的电子投保单需要客户往下浏览,浏览到最后进行签字的。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一次性支付,只需要签一个字,后台会分到不同的保单上,都有保单和保险提示”。
工作人员说程序就是这么定的,投保人不仔细阅读也是投保人的责任。
“不看的话不签字的话是支付不了保费的,保单也无法生成”,工作人员说。
不过,投保客户崔先生对此有不同看法:“你别跟我说这个,现在是出事故了你这边不理赔的问题,你跟我说这些有什么用呢?”、“你要是不理赔也可以,让对方起诉就完了,如果法院判由我出我就出,不就完事了”。
目前双方还在做进一步的协商,我们也想提醒一下大家,合同万万不能随意签,一定要认清楚明确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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