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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一、交通安全顺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要不得。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二、儿童安全的乘车方法
1、乘车旅行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身体向后,这可能是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比较好的乘车方式,但是年幼儿童可以并应该尽可能地面向后而乘坐。
2、在车前端碰撞过程中,面向前而坐的乘客会因为巨大的惯性力量而向前倾,它的动力驱使身体给胸骨一个向下的力量,然后又回弹。成年人可以承受这种阻力,但小孩的颈部不能承受。
3、新生儿的颈椎骨是由软骨将单一的骨头连接而成,换句话说,婴儿的骨骼仍然是软的。在婴儿3岁之后软骨才变成骨骼,骨化过程会持续到青春期,肌肉与颈部韧带也逐步形成。
4、人类的颈椎骨在人类成长过程中也日益改变其形状,由小孩的扁平椎骨变成成年人的鞍状椎骨。变成鞍状椎骨同时意味着椎骨将
连接在一起,在头部前倾时相互支持,年幼儿童缺乏这种特别的保护。
三、八种不良驾驶习惯
1、转向掏轮。汽车拐弯时,左手或右手反握方向盘,这样做虽然转向省力,但遇到颠簸时,极易将手腕打伤,特别是遇到紧急情况时,回轮速度慢,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2、长时间踩离合器。有些老司机为了省事,新司机为了怕车辆熄火,左脚总是不离离合器,时间一长,会造成离合器片打滑,分离轴承烧毁,驱动桥齿轮损坏。
3、开车时不系安全带。汽车起动后才一手扶方向盘,一手拉伸安全带,此时因用力不均,车辆极易跑偏。
4、开车找挡位。有些新司机在换挡时,下意识地低头察看,这种做法非常危险。
5、小动作过多。揉眼睛、挠痒、拍打蚊虫、到后座摸东西、点烟、打手机、拣拾物品等等,都会分散注意力引发事故。
6、手不离挡把。司机图舒服,往往一手握方向盘,一手放在挡把上,且不说遇紧急情况时来不及转动方向,而身体的重量通过手臂传到挡把上,也会造成闸箱齿轮咬合不稳。
7、停车不入位。有的司机只顾自己方便,要么随意停车,要么紧紧贴住其它车辆,这样不但影响交通秩序,还容易引发争执。
8、还有诸如并线、拐弯不开转向灯、熄火滑行、猛踩油门、停车后不拉手刹或起动后忘松手刹等不良习惯,也都是十分有害的。
四、开车遇到意外如何自救
1、意外失火:破窗脱身打滚灭火
行车途中汽车突然起火,驾驶员应立即熄火、切断油和电源,关闭百叶窗和点火开关后,立即设法组织车内人员离开车体。若因车辆碰撞变形、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从前后挡风玻璃或车窗处脱身。当人身已经着火时,应采取向水源处滚动的姿势,边滚动边脱去身上的衣服,注意保护好露在外面的皮肤和头发。不要张嘴深呼吸或高声呼喊,以免烟火灼伤上呼吸道。
2、汽车翻车:脚勾踏板随车翻转
当司机感到车辆不可避免地要倾翻时,应紧紧抓住方向盘,两脚勾住踏板,使身体固定,随车体旋转。车内乘客应迅速趴到座椅上,抓住车内的固定物,使身体夹在座椅中,稳住身体,避免身体在车内滚动而受伤。翻车时,不可顺着翻车的方向跳出车外,而应向车辆翻转的相反方向跳跃。落地时,应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的方向滚动或跑开一段距离,避免遭受二次损伤。
3、车辆落水:先深呼吸再开车门
汽车翻进河里,若水较浅,不能淹没全车时,应待汽车稳定以后,再设法从安全的出处离开车辆。若水较深时,先不要急于打开车门和车窗玻璃,因为这时车门是难以打开的。此时,车厢内的氧气可供司机和乘客维持5至10分钟,应首先使头部保持在水面上,迅速用力推开车门或玻璃,同时深吸一口气,及时浮出水面。
4、迎面碰撞:两脚踏直身体后倾
交通事故中的迎面碰撞,受到致命危险的主要是司机。一旦遇有
事故发生,当迎面碰撞的主要方位不在司机一侧时,司机应手臂紧握方向盘,两腿向前踏直,身体后倾,保持身体平衡,以免在车辆撞击的一瞬间,头撞到挡风玻璃上而受伤。如果迎面碰撞的主要方位在临近驾驶员座位或者撞击力度大时,驾驶员应迅速躲离方向盘,将两脚抬起,以免受到挤压而受伤。
在我们的实践生活中,通常小汽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概率很低,根据去年的司法大数据显示,大货车(包括挖掘机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主力军。今天分享一个办理过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引以为戒,也能合理规避风险。
事故发生时间是在一场大雨过后,大货司机经过涉水路段,自己感觉车头下面挂了东西,有轻微阻碍感,等到驶出事发点200米处,靠边停车发现车头确实挂着一台电动车,司机将电动车取出后自行驾驶离开。而此时,事发地点有一名女性因粉碎性骨折死亡。最终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了大货司机的违法情节是交通肇事逃逸,最终认定大货司机全责,死者无责。
事发路段正好无视频监控录像,无法回放事发现场监控情况,只能从前后路段的监控录像中查看当时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在来路方向的第一个监控中一开始电动车在前,之后大货车驶入监控画面。在来路方向的第二个监控中,只有大车驶出现场画面,无电动车。在这个案子中,事故认定过程中的鉴定至关重要。交警部门先进行了常规性的车辆痕迹鉴定就是对两辆车的接触部位、刮擦部位、磨损痕迹等进行鉴定,确认车辆接触情况,以及有无与死者本人接触的事实。尸体检验最主要是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对这几项鉴定结论,我们的意见是:事发时候属于刚刚暴雨过后,路面积水严重,为避免车辆涉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车拦路,由三条车道改为一条车道,机动车均排队缓慢驶入涉水路段。行车速度约在10码左右,车辆之间的距离也不会超过50米。如果以如此速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人车合体的情况下,仅会造成人车摔倒的后果,双方车身上均应有死者的碰撞点、血迹喷射点。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则可能导致本案的情形,电动车被挂在半挂车前端拖行,经过涉水路段后,大货司机感觉到车前阻力下车将车辆拖出,而死者因为与车分离,且可能形成多重的碾轧导致其头面部及躯干四肢碾轧损伤。而事发现场并无目击证人目击事发经过,也无摄像头拍摄到事发经过,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存在多处的挫伤、骨折碾轧的痕迹。而本次事故因大货司机不知情导致电动车被拖行两百多米,死者却并无任何拖行形成的伤痕痕迹,明显属于人车分离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车辆与大货车接触事实大货司机予以认可,但其与电动车刮碰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非刑事处罚范围,两车上均无死者任何的血迹。而死者的死因又系尸体头面部及躯干四肢碾轧损伤。故无法证明死者系因与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碰撞受伤或致死,也无法证明死者被大货司机驾驶车辆碾轧致死。
在我方提出各项质疑后,交警部门再次补充了鉴定对当时视频监控中显示的其他大货车进行痕迹鉴定,排除其他车辆与死者接触的可能性。以及微量物证鉴定,确认接触刮擦碎片一致。
对于该补充鉴定,我们再次提出了异议,一是鉴定资质问题,作出鉴定的机构并不具备鉴定资质,其次补充鉴定已经超过了公安部146号令规定的期限,距离事发时间过长,根本无法确认其他车辆是否与死者接触的事实,而微量物证鉴定只是证明了两车接触的事实,该部分事实我方一直予以认可,所以补充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都会出现很大程度的误差,根本无法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虽然最终交警队做了全责的认定,在经历过了我方申请复核之后,仍然做出了维持交警认定全责的通知。在提交到检察院之后,我们积极与检察官联沟通,因为交通肇事罪逃逸属于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就在3-7年,而对于交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各项的认定,都没有目击证人及强有力的证据,而各项鉴定报告和检验结果都无法使事发情况完整复原。最终经与检察院沟通,在双方未达成赔偿出具谅解的情况下,给出了3.5年的量刑建议,相当于也接受了我们对于并非逃逸,以及死者致死原因是否仅系我方还是多方原因所致的观点。在审判阶段双方达成赔偿出具谅解,再次适用减刑,量刑幅度3年使得刑期达到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再结合现行的认罪认罚制度,类似于“诉辩交易”制度在我们国家实践过程中的适用,现在在全国推广。这些都是给我们的当事人一个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这个大家一定要把握。
当然对于另外的民事赔偿,因交警队的肇事逃逸认定,保险公司提出了拒赔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此事展开了积极的抗辩,且在证据交换环节,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义务不足,最终同意进行调解,这样大货司机在最终赔偿义务就降至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在民事部分的调解中才达成赔偿谅解。
关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款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也是很多交通事故案件在赔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大货车与小汽车的商业险购买还是差别很大的。基本上小车已经实现了电子投保,都要有相应的链接、短信验证码发送至账户,当然不管你看没看那些条款,你只要点了已阅就视为你已经看完了。但是大货车的购买商业保险则按照保监会要求还是要纸质投保,且因为行业内部各种经纪、代理,给出的报价不一,折扣力度差距很大,最终导致乱性丛生。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和理赔是收支两条线,销售保险时候为了追求更多的销售业绩,对于投保单签字这一块,并不会严格把控,而到了发生事故理赔时候则会出现各种拒赔理由出现的情形。在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就是,投保单签字盖章的问题。因为依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大货车都必须以公司挂靠,而实际上很多都是个人作为实际车主。而挂靠公司成为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眼中的香饽饽,挂靠公司也为了省事省心,基本都会在一家公司投保。那就会出现很多的空白保单盖章,甚至事发后利用之前业务来往中留存下来的公司空白页印章。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公司投保的,如果要走到正规,那就严格按照流程走,投保单盖章、签字缺一不可,否则根本无法确认投保单上载明的明确提示告知义务是告知给谁了,是谁负责经办的事情。
结合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做个总结,就是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没有发现人伤,只是财物损失,也应该立即报警,而不能任性想当然地去处理,否则最终极大可能会导致肇事情节的加重,责任认定的加重,最终极大增加违法成本,使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成为事故责任人不能承受之重。
这一点我的一个同事做得谨慎,有一次我跟他一起出去开庭,在路上行驶过程中,我们在错车过程中感觉刮擦到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三轮车,但因当时我们赶着时间开庭,且对方好像也没有感觉到被刮擦,双方都无停留。待我们到了法院,下车查看,看到了刮擦部位,他就立马打电话报警,描述事情发生的大概时间、地点、对方车辆颜色情况,陈述事情经过,最终交警部门在案记录,作为事后补报案的记录。这样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如果事后对方追究责任,再去交警队报警之类的,则完全规避掉了我方逃逸的情节;二是对于自己的车辆受损情况,在之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已经尽到如实陈述和报警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事故事实提供有力证据。
我们作为普通人在遇到事情之后可能会短暂的不知所措,对于事情的处理会下意识的有一种逃避的意识,但这样只会增大公检法机关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对存在逃逸情形一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包括民事和刑事。
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是一种过失犯罪,正常都是基本刑的幅度三年以下,我们只需要坦荡的对自己的过失买单即可,而不是因为害怕或者一些侥幸心理逃避,最终给自己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文案作者: 段明霞律师,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已达十多年。在执业过程中,专注研究侵权类案件争议,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诉讼业务,并在实践中摸索出应对各种侵权类案件的解决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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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九点
大兴法院杨雪速裁团队调解员孙燕
收到当事人邢某的来电祝福
孙调解员您好!
特别感谢您的帮助
让我能够这么快的时间获得赔偿款
春节期间我的身体恢复得不错
今天特意给您打个电话
给您拜个年
感谢您的辛苦与付出!
年前
当事人邢某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
还向调解员孙燕
寄来了一封感谢信
语言朴实却满溢真情
赔偿申请被迅速审核
调解工作迅速开展
符合规定后保险公司迅速理赔
当事人满意而归
这是大兴法院依托
“道交纠纷直赔解纷机制”
又一起被成功调解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邢某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受害人。一日,被告路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将邢某刮撞,后右前轮将邢某碾压,交通支队认定路某全责,邢某无责。邢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肱骨远端多发骨折、左尺骨冠突骨折、头部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2020年11月,邢某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路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
那…司法鉴定要多久?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遭受了人身损害,需要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期间一般在30日至60日之间;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还要继续组织调解或者进行质证,案件审理期间会大幅延长。
别急!加速赔付,大兴法院有新招!
“道交纠纷直赔解纷机制”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员对原告在收集、整理证据,整合诉求范围方面进行一对一指导,并与保险公司联络人进行直接沟通,在调解法官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网上送达、网上调解及司法确认和快速赔付的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快速赔付!
该案进入大兴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后,人民调解员孙燕发现该案事实清晰、责任明确,参考过往的理赔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初步判断原告伤情等级的,如果双方能协商处理,原告便能更快获得赔偿款。
孙燕立即与涉案保险公司联系,通过不断沟通与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赔偿邢某各项损失,并于当日与邢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邢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法院当即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感谢!感谢!
调解成功后,邢某为孙燕送上锦旗,称赞她“高效为民 公正廉洁”,并对案件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解决感激不已。
邢某说,自己是货运公司的职员,事故发生后不仅身体上的损害让他难受,一直住院没有工作收入,还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些更让他感到无助和恐慌。到法院起诉,想着可能需要一年半载才能拿到赔偿,没成想这么快就拿到了钱,自己和家人都无比激动。
法官对您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修理车辆、住院治疗等因素,自事故发生到法院受理时,往往已历时不短,当事人诉至法院,更希望能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便获得赔偿,让生活尽快步入正轨,因此对通过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的需求较大。
道交纠纷直赔解纷机制是大兴法院为节约各方资源、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创新。依托该机制,法官、调解员可通过快速梳理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多方沟通等方式,在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赔付数额,减少当事人诉累,让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
供稿:大兴法院
文案:李慧娅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杨明月 聂文康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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