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备案怎么处理,如果别人借车违反交通规则谁负责人】,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备案怎么处理,如果别人借车违反交通规则谁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车辆成了人们出行的必备交通工具,伴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种类的多样化,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一起交通事故不仅给自身,而且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伤害,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交通违法,比如平时常见的违法行为:违反交通信号、逆行、随意变更车道、无证驾驶、饮酒驾驶等等,所以,为了自身安全,驾车上道路行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规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很多人考取驾驶证后,就放弃了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很多驾驶员觉得自己驾龄很久了,驾车技术也非常娴熟,逐渐形成了麻痹侥幸心理,甚至存在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殊不知,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会付出惨痛的代价,违法不一定发生事故,但发生事故必定伴随着违法,只有人人都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多一些交通法规意识,少一些交通事故发生,让我们文明出行,安全出行,健康快乐相伴一生。
如果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也不要慌张,及时做好防护,谨防二次事故发生,下面就交通事故处理,谈谈我的看法:切记!发生事故不能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
1、如果是轻微财损事故,在双方车辆能挪动的情况下,拍照固定好证据,拍照方法:前后左右各拍照,把整个事故现场反映在相片里,碰撞部位再拍照,对事故成因没有异议的,将车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再商议理赔事宜,等待保险公司理赔,并拨打交通事故处理电话122,向交警部门备案。对事故成因有异议的,拍照固定后将车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待交通警察现场处理。(如果车辆能移动的情况下不移开,造成交通堵塞,将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首先应该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拨打救护电话120,并马上报警,在来车方向放置醒目标志,谨防二次事故发生,等待交通警察现场处理,如果伤者先行送往医院,并标注伤者位置或者拍照固定,拨打保险公司电话。
感谢关注,每天分享常见交通事故预防和分析。
你借过别人的车开吗?
你借用过亲友的车吗?
关于借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
如果借车时产生了交通违法
应该怎么办?
蜀黍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解:
借车后发生违法算谁的
情况一:交警现场处罚
毋庸置疑,谁驾驶谁接受违法处罚!
情况二:被电子警察抓拍
假如交通违法被电子警察抓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谁是实际驾驶人,谁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交通违法如何处理
借车人借车产生的违法
可以这样处理
线上渠道
01
完成车辆备案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或公安交管部门业务窗口备案。
·“交管12123”手机APP只允许备案非本人的个人名下小型汽车
·需要备案其他类型非本人机动车或者非个人名下机动车的,驾驶人需要到公安交管部门业务窗口备案。
02
“一车三证、一证三车”
·驾驶人可以同时备案任意3辆非本人小型汽车。
·一辆小型汽车最多被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3名驾驶人同时备案。
驾驶人可以随时解除备案并重新备案其他非本人小型汽车,只要不超过3辆就可以;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随时查询或解除其他用户备案关系。
03
“只能处理备案后的记分违法
完成备案后,驾驶员就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直接处理以下交通违法:
·已备案后的非本人名下车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
·罚款金额需在200元以下(含)、记分在6分以下(含)。
注意,线上渠道只能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备案后的有记分的违法。
也就是说如果借车人在有了违法记录后再备案,将无法处理备案前的违法哦!
注意,有三种情况,驾驶人将不能使用线上渠道处理交通违法,TA们分别是:
驾驶证具有撤销、吊销、注销、停止使用、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扣押、扣留、注销可恢复、暂扣、锁定、转出和记满12分情形的,不允许处理;
如果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理后,驾驶证将记满12分的,不允许处理;
属于重点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及以上的驾驶人)的,不允许处理已备案的非本人机动车非现场违法。
线下渠道
01
窗口处理违法,无需提前备案
在业务窗口处理全部交通违法,均不需要提前备案。
所需材料: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处理违法时,违法行为人(借车人)和车主都需要携带证件前往。
02
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请提前预约
车主和驾驶人双方均需通过武汉交警微信平台“违法处理预约”功能预约线下违法处理网点、时间。
出事故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蜀黍想说
借车有风险
车主需要慎重考虑
借车人也应该小心驾驶
遵规守法,文明出行
END
来源: 武汉交警
5月1日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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