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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怎么分析,安全驾驶 文明出行!银川交警发布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4 18:27:04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16日14时52分,金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金凤区康平路最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馨和苑南门口人行横道处,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至此的宋某某驾驶的宁AT6156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金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02日20时00分许,史某某驾驶宁ECE075号轻型箱式货车,沿西夏区怀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北街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史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18日00时10分,买某驾驶宁C510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贺兰县丰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立交桥桥洞出口时,与限高杆碰撞,造成限高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买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买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03日18时25分,党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银川市永宁县双庆路四季鲜祥和门口北侧道路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四季鲜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党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党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16日08时44分,谢某某驾驶宁AJ296B号牌小型客车,沿金凤区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凤区政府南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线的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前遇行人未停车礼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谢某某负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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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府联 审核/喵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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