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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肇事后死亡代理意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受伤第一时间应抢救伤员对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C恩楠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09:35:22

调查现场 通讯员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刘辉)男子早上外出遭遇车祸,以为只是一件小事,与肇事者协商以600元私了,怎料6天后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两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肇事者赔偿死者近6万元。

2021年11月14日早上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力(化名)骑着一辆没依法登记且机件不合标的摩托车,在路上与张勤(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力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对方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

就在当天晚上,李力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蔡甸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医生要求立刻住院,但遭到李力拒绝。令人意外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其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遂前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报警。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导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勤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22年8月,死者李力的儿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肇事者张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案在审理之初,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着一些争议。被告认为李力死亡于交通事故发生6日后。根据法医鉴定,外伤参与度仅为5%至15%,系轻微因果关系。李力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故被告仅应在5%至15%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李力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李力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因此,李力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赔偿责任。

为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当事双方信服,田媛媛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多个部门,询问事故细节和调查李力生前冠心病及胃溃疡的治疗情况。她还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法医,邀约案件各方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材料、听取法医专业解答,并进行现场询问。

在田媛媛看来,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也无法得出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就本案伤者死亡的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该案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

田媛媛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走上法庭的有力证据。”如果不及时报警,即使以后发现了自身遭受了一些伤害再去报警,也会给警方的调查造成不便。

“在报警之后,还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表示,若到发现时再去就医往往会耽误治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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