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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报道:交通肇事死于基础病,养老院离世老人居室及床单物品处理制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胡胖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8:37:02

患有基础病的老人在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治疗出院三个月后因病离世,车祸的另一方该不该为老人的亡故承担责任?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一年前,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柳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柳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并为此住院治疗17天。柳某在发生事故前患有尿毒症、极高危高血压,本以为车祸导致的伤势并不严重,安心静养便可慢慢恢复,但不幸老人于三个月后因病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柳某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柳某的家人认为该起事故造成柳某离世,对方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被告吕某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为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另外在医院为柳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不再要求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在发生事故前已身患疾病,且于三个月后死亡,无法证实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老人的疾病系自身疾病而非自身体质状况问题,属于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死亡后,原告方申请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终结。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对老人身体造成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其自身疾病非其在受伤害过程中的过错,亦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事故发生后老人死亡系既定事实,老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动不便,无法按时至医院治疗尿毒症,致使病情加重,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辩称老人死亡与事故无关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承担40%的责任(因柳某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后再按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参与度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段伦星 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提醒,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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