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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交通肇事罪和解之后,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中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8:07:53

转自:中国普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

有些当事人会选择将事故私了。

那么,双方私了后

还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省道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于某无责任,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某与赵某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载明“于某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两清无责”。于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后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于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于某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赵某达成调解,于某收到赵某的赔偿金2000元后,表示双方“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于某明确放弃对赵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综上,保险公司要求赵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一级法官张本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于某与赵某达成和解,放弃对赵某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相应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于某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另案向于某主张返还理赔款的权利。


  部分被保险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误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获取了肇事者的车损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理赔。保险人代为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过分收益。事故发生后,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在不知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理赔,属于不当得利,被保险人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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