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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驾驶证处罚,驾驶证过期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爱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3:30:25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驾驶人无驾驶证或无合法驾驶资格等作为免责事由,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无合法驾驶资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以及驾驶证记满12分、未及时更换、暂扣驾驶证等情况是否属于“无合法驾驶资格”?对于此问题,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并不相同,本文拟从地方司法指导文件或相关生效判决入手,来探讨此问题。

《温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年11月)其中的观点认为,虽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是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但交强险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而商业责任险的保险人在履行了符合要求的提示义务后,则可以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另外,我们再看几个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35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该院裁判观点: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涉案保险合同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是根据证人证言,在涉案保险合同订立时,作为被告方的经办人,证人王某某并未将保单和条款交付给原告,也未就合同条款向原告进行解释说明。被告虽然主张其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但是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了必要的解释说明。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的履行中,被告并未履行其说明义务,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的保险车辆沪BQXXXX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年检,根据合同应当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但是因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被告关于因原告车辆未依法年检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37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裁判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上述规定,持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依据此项约定,驾驶人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赔付的责任。

三、(2020)湘民再33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第(七)项第4目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其予以拒赔。

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就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向申诉人作了特别提示说明,也没有证据证实已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送达给申诉人曹某。故该免责条款未对申诉人生效。

申诉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正在保险期间内,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确实存在未按时审验的情况。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申诉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并不直接导致其驾驶证过期、丧失驾驶资格、降低驾驶技能水平,仅产生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此条款为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申诉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而主张拒赔,该抗辩主张是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项规定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作者简介] 杜继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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