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起诉却未被行政处罚
韶山检察机关监督到底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明
3年前,韶山驾驶员张某在交通肇事案后被交警判定全责,事故发生8个月后,伤者不幸身亡。这起交通肇事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予以不起诉,但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张某处以行政处罚。今年,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11月18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韶山市外环线行驶时,与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2020年8月3日,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21日,韶山市公安局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不起诉。4天后,检察机关向韶山市公安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今年7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专项活动”,办案人员梳理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清单,前往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逐一核实对相关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在此过程中,发现张某交通肇事案的线索,并于7月14日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调取案件卷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后,了解掌握了张某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机关对张某未被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等。审查认为,张某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
7月22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辖区类似案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罚,以此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升执法规范性。
收到检察建议后,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某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张某已主动缴纳行政罚款。同时,交警部门组织办案民警自查自纠,对相应案件逐一梳理检查,并于8月31日向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将加大力度,确保今后在办案过程中,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应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应处尽处。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促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所以,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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