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某某村出发,经铜梁城区、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后沿国道212线往四川省武胜县方向行驶。同日7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1146KM+400M(合川区燕窝镇某某村路段)处时,与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李某、李某1发生碰撞,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李某1无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铜梁区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意见是,同意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还可从宽处理。故建议以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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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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