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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犯罪对象(交通肇事者服刑期间能开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7:36:43

交通肇事的犯罪对象(交通肇事者服刑期间能开车?)


广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一批犯交通肇事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同记者谈起了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专项整治行动。

  2020年5月,广西藤县检察院检察官蒙燕在工作中发现,犯交通肇事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李雄,竟然自行开车来社区接受检察官矫正询问。

  调查疑点

  2019年11月29日,李雄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送往社区矫正。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然而,蒙燕在详细询问后了解到,李雄的驾驶证并未被吊销。随后,蒙燕到其他社区调查,发现同样犯交通肇事罪的矫正对象曾木和吴迪的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被吊销。

  摸底倒查

  检察机关主动与辖区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摸清本地2017年至2019年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服刑人员名单;主动与本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沟通联系,清理出本地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违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服刑人员名单,并排查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存在再次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或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主动与本地法院沟通联系,清查违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服刑人员中是否有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前科的情况。

  与此同时,专项调研工作专班还着重对法院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及时接收并执行等依法履职活动开展监督。特别是对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服刑人员继续持有并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再次违法违规的情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给予处罚或及时立案,倒查监督管理环节有无履职不当情形,形成检察机关“督两头促中间”的监督机制。

  填补漏洞

  通过调研,检察机关发现,造成服刑人员仍持有驾驶证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信息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不够畅通,或有些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后,未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公安交管部门也未主动跟进收集判决信息;二是行政处罚相对滞后。吊销涉罪社区矫正对象驾驶证缺乏简易程序,流程重复、耗时长,以至于出现社区矫正已执行完毕,但吊销驾驶证还未办结等现象;三是驾驶证信息未实现跨区域共享。涉罪社区矫正对象“钻空”异地重新申领现象时有发生。

  自治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平台,确保跨区域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间相关信息及时流转;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判决与行政处罚衔接,简化吊销交通事故罪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程序,加快办理进度。截至目前,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较好成效,一批违法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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