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襄城大队
通过细致走访、缜密侦查、大数据分析
侦破2起涉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10月23日18点36分,一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襄城区天舜大道寒桦精机公司路段时,与前方同向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驾车逃逸。现场无有效自击证人,但附近企业较为密集。襄城大队民警通过走访多家企业门前值班员、村民及大数据对比,于26日上午,在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附近,将肇事逃逸人员李某抓获。
无独有偶
11月7日13点50分
一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行驶到襄城区火电厂转盘路段时
与行人刘某发生剐蹭
致刘某倒地受伤
该男子先将刘某扶到电动三轮车上,带至余家湖505公交车车站处,将刘某遗弃在路边后驾车逃逸。刘某被群众发现报警、交警送医院进行救治。襄城大队民警走访大量现场周边群众,经过数据分析排查,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大胆推测出嫌疑人极可能是余家湖某村人。11月9日上午,民警在贺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肇事逃逸人莫某抓获。
目前,两名交通肇事逃逸人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交通事故猛于虎,
交法面前别糊涂。
肇事逃逸的代价: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襄阳公安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
情节可以有很多
但结局只能是一个
如抱有侥幸心理逃逸
等待肇事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面对交通事故
勇于担责才是正途
24小时专业讯息:交通肇事立案后抓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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