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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交通肇事的共同被告,同事车祸安慰话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六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5:52:01



事实新闻



据搜狐新闻报道,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被告钟某与原告王某系同事。2020年4月18日,两人下班后,王某无偿搭乘钟某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回家。行至武平县工业园区某路段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和对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之后,王某将钟某、对方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武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钟某及对方驾驶员在本案的过错大小及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各承担50%民事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后,钟某还应赔偿王某的损失为147897.82元,鉴于本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起的纠纷,应当减轻善意的供乘人钟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赔偿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40%,即59159.13元。




法律知识






→ 什么是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若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 好意搭乘发生车祸需要承担责任吗?


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好意搭乘别人的情形并不少见,要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就算了,万一在好意搭乘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造成搭乘人的人身损害驾驶员是否需要承一定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搭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钟某所驾驶摩托车为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王某损害,应当减轻善意的供乘人钟某的赔偿责任,遂法院会判令被告钟某赔偿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40%,即59159.13元。




温 馨 提 示



作为车主

在好意帮助他人的同时

要量力而行

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为乘客

要注意乘坐证照齐全的客运车辆

遵守乘车注意事项

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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