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实事观点讯息:大庆市戚某交通肇事,男子网上发表侮辱阅兵言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亦孤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4:07:04

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大喜日子。无数网友通过收看阅兵式,感受到了祖国的富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强烈的爱国热情。然而,却总有极个别内心黑暗的网友,表达了其反智的思维、悖逆的心理,居然在网络公开发表各种侮辱言论,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愤慨。一些网友当场予以了回击和警告,同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截图举报。

国庆前夕,某微信群中网友们讲座国庆阅兵的话题,南充网民“24K纯帅”却在网上肆意发布侮辱参加70周年大庆阅兵式官兵的言论,甚至还有精日言论,其嚣张气焰和无耻言论立刻引发其他网民的强烈愤慨。

南充阆中警方接到网民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对该网民依法传唤到案,经查,网民“24K纯帅”(真实姓名,戚某龙,24岁,男,阆中人)在网上发布“精日”言论并针对国庆阅兵式多次发表不当言论,虽经其他网民提醒,仍然肆意侮辱参加阅兵式人员。阆中网警将戚某龙传唤到案后,该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南充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10月1日上午,鞍山网警接到网民举报,鞍山籍网民“俊小哥”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国庆阅兵的恶意言论,引发广大网民的极大愤慨。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根据网民举报线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10月1日上午,网民“俊小哥”(真实姓名高某俊,男,37岁,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街道人)在微信群与他人聊天中发表针对国庆70周年阅兵的恶意言论。随后,民警将高某俊传唤到案,高某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给予高某俊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注重网上道德,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逞一时口快,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