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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和网约车,网约车交通事故停运损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3:59:55

高空抛坠物该如何追责?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担责?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等围绕草案中的热点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建议明确公安机关为调查主体

追究建筑物管理人员监管责任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担忧。 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戴长冰认为,“关于高空抛掷的问题,说了很多,但是感到不解渴,还是不好操作。”他建议比照酒驾,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此外,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也要追究建筑物的管理人员,物业等的监管责任。“这样他们就可以上摄像头,就(容易)查清了,否则还是查不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表示,草案规定强调及时调查、查清责任是对的,但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机关必须及时调查。高空抛物掉下来的物品多种多样,有的造成损害,有的未造成损害,有的高空抛物危害极大,侥幸没有造成损害。民事纠纷的特点面广量大,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介入,建议进一步研究。另一个是“依法”调查,依什么法?目前对高空抛物除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予以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则认为,在第1030条第3款中,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对此,他建议,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

对于备受关注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在草案第5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节,规定了许多情形,包括租赁、借车等等,但是没有规定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则,建议增加。“因为现在网约车越来越多了,应该考虑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则,包括网络平台的责任和司机的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委员则表示,有必要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网约车平台也负有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

他建议,随着智能驾驶、无人驾驶的逐步推广,在草案中预留适用接口,避免未来自动驾驶技术大规模应用后,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陷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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