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60岁以上的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
【案情描述】
2018年5月16日,原告张某(63岁)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312线某县某镇内余十字路口段闯红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王某驾驶的豫R8122*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在医院治疗24天,花费16540.82元。2018年5月22日,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电动车损失费用为1455元。2018年9月6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6000元。豫R8122*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人为王某。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请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212.67元。
[裁判]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张某、王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依据本案实际应划分为6:4,张某在该事故中因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对其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由保险公司予以替代赔付。张某获赔项目包括误工费5550元在内,共计45712.6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某已支付张某的费用张某予以返还。据此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712.6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判处误工费为由提出上诉。张某向中院提交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用于证实其自2009年至2012年5月16日在该公司工作。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已年满63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某作为63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不具有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事故前一直在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笔者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误工费。
1、60岁以上的人劳动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70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案原告年龄虽超过60岁,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
3、误工费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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