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开车时,被朋友同事们要求搭乘顺风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搭乘人也会感激驾驶人的热情援手,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
日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佣期间雇员“好意同乘”行为致同乘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认定驾驶员承担40%责任,车主承担20%责任,同乘人承担30%,事故另一方承担1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聂某雄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搭载李某晴等人到长沙县星沙镇,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李某晴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聂某雄、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晴不承担责任。陈某奇是肇事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聂某雄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基于聂某雄超速驾驶、车辆违规改装、违规载货等,机动车无论是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等因素,故酌情认定聂某雄对李某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聂某雄未经雇主陈某奇同意擅自搭乘李某晴是其个人行为而非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但陈某奇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某晴的损害结果与肇事车辆非法改装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存在过错,应与聂某雄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聂某雄驾驶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其在无偿搭乘李某晴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晴作为“好意同乘”行为的受益人 ,应当适当减轻聂某雄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
“好意搭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或者变相支付报酬,应该认为双方是“有偿”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日照网报道)
编辑:李旭颖
校对:李煦
审核: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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