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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交通肇事罪犯罪工具,出借银行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上官航air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07:21:1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听起来很陌生,但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尤其以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行为居多。5月29日,记者从辽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帮信罪”案件数量已经排到第四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从严予以打击。

三起案件同为出借出售银行卡

2020年8月中旬,韩某经朋友牵线搭桥,在辽中区某村与上家联系卖卡事宜,并按照上家要求以自己及其母亲、女友名义办理银行卡,后将办理的银行卡共11张出售给上家,获利5500元。上述银行卡中进入诈骗资金共计37846元,进入资金流水共计5380825.08元。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至7月间,李某明知上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每张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王某某、武某、赵某等处收购银行卡共计9张,通过邮寄方式加价出售给云南的上家,之后用于为网络犯罪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李某获利3000元。上述银行卡内进入诈骗资金共计101455元,进入资金流水共计1751340.14元。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7月10日,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前往广东省某县一处民宅内,将其一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手机、手机卡、U盾出借给微信名为“六合小军师”的人用于支付结算,并提供刷脸验证等协助。该卡内进入诈骗资金共计10万元,进入资金流水共计4780462元,赵某获利1万元。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不要贪小利成电信诈骗帮凶

辽中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段晓光告诉记者,上述三案都涉及同一个罪名——“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三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信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被告人一般通过微信、QQ等工具添加好友或通过朋友牵线搭桥的方式和上家取得联系,按约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和上家进行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本地交易、邮寄交易和异地交易。上述第三起案件中,被告人采用本地办卡异地交易方式,即上家承诺包吃包住包车费,被告人按照上家要求前往异地,到达约定地点后,上家安排人员负责接待和吃饭住宿,被告人将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身份证等提供给上家,上家进行操作并在需要时要求被告人输入密码或刷脸验证,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使用完毕后支付被告人好处费。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记各类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严禁外借、转卖。一旦这些支付工具涉及违法犯罪,不仅会影响自身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不要为了眼前小利将自己推入犯罪陷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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