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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交通肇事罪后不报警,警察酒驾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嘿小二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06:28:41

【案件事实回顾】

江苏连云港,李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当晚和亲戚一起请客户吃饭喝酒。

一直喝到凌晨2时许,李某侥幸地认为,该时段交警都回家睡觉去了。

于是其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赣榆区海头镇驻地沿原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口镇墩后村农村商业银行处时,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江某,致江某受伤。

肇事后,有人报警,李某则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

不久,交警赶到肇事现场进行调查。

面对交警,李某突然情绪激动,坐在地上崩溃大哭:“我完了,我完了!”“我们一家人就靠我这本驾驶证,一家人都完了!”

后了解,李某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家里的经济支柱就是李某。

但是法不容情。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清醒后交代,自己当时应该是喝得太多,神志不清,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失误,对道路的认知也产生了偏差,所以才发生肇事。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庭审中未通知鉴定人出庭,剥夺或限制了自己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一审判决未认定自己自首情节,量刑明显畸重,自己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理。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

2、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醉驾”与“酒驾”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所以“醉驾”与“酒驾”的区别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如果在这个界限以上则构成“醉驾”,如果在这个界限以下,则为饮酒后驾驶即“酒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7mg/100ml,显然构成“醉驾”,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庭审中,李某申请血样鉴定人以及现场交警出庭说明情况,法律是否允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根据上述法条,李某有权申请鉴定人以及现场交警出庭作证。

但是鉴定人以及现场交警是否出庭作证,最终决定权还在于法庭,法庭可以综合考虑案情决定是否同意。

本案中,李某申请通知了血样检验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及交警人员出庭,二审法院同意了李某的意见,庭审中充分听取了鉴定人以及交警人员的意见,依法保障了李某的诉讼权利。

三、李某在发生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只要其满足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

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或等待警察到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表明其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辖、接受惩罚的意愿。

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表明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应该认定为自首。

李某的醉驾案例,再次证实,法不容情,酒后不开车,切勿侥幸与大意。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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