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判决公告共计26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9月14日(第九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174号
陈春平(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众缘村后缘坞):
原告倪挺与被告朱小康、陈春平、张奕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倪挺撤回对被告朱小康、陈春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再4号
王强(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
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永安山)、
李军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
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工业园区)、
倪柏富(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
富阳擎天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闻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彭华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强、汪伟、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富阳擎天包装有限公司、闻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王强支付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031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王强支付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7840元及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030314.59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王强支付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撤销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原审被告汪伟、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富阳擎天包装有限公司、闻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申请人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6065元,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合计21065元,由被申请人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59元,原审被告王强、汪伟、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李军飞、富阳市欧利纸制品有限公司、倪柏富、陈卫国、富阳擎天包装有限公司、闻杰共同负担19206元。再审受理费15070元,由再审申请人陈彭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徐琪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2018)浙0111民初3409号
华鑫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华家):
本院受理原告陶俞斌与被告华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华鑫君归还原告陶俞斌借款3 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75元),由被告华鑫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3455号
杨梦娜(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埭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祥与被告杨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55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洪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3671号
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本院受理原告卢剑平与被告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舒婷归还原告卢剑平借款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舒婷支付原告卢剑平以借款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利息为2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沈舒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2758号
王建善、周琴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太平村中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蒋仁英与被告王建善、周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建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仁英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利息120 000元,合计220 000元。案件受理费4 600元,由被告王建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白国海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171号
王金国(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店村)、
万岚岚(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
本院受理原告戴良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良成借款1 050 000元;二、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良成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暂算至2018年4月12日为180 000元);三、驳回原告戴良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870元,由被告王金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倪群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3175号
本院受理原告裘生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生水借款1 320 000元;二、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生水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1 320 000元为基数,暂算至2018年4月12日为66 000元);三、驳回原告裘生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274元,由被告王金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332号
孙群(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浦西):
原告金增妹诉被告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孙群归还原告金增妹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1845号
袁坚强(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袁家村高村岭)、
童新慧(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东)、
童盛茂、蔡虹(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北村大坟山)、
罗勇(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钦贤罗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大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袁坚强、童新慧、童盛茂、蔡虹、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8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坚强、童新慧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大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本金449976.66元,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7日止的利息32400.9元、复利775.82元,合计483153.38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还清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449976.66元为基数,复利以32400.9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51‰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童盛茂、蔡虹、罗勇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354元、诉讼保全费2920 元,共计11274元,由被告袁坚强、童新慧、童盛茂、蔡虹、罗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萍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3774号
包柏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卢春英诉被告包柏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卢春英与被告包柏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春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1922号
杭州远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103-1号3层):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元诉被告杭州远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杭州远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平元工程款150000元,支付按本金15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300元,由杭州远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戚利尧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3058号
王金国(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店村):
本院受理原告申屠祖根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祖根借款40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40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暂至2018年4月6日为783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柴建水
(2018)浙0111民初3059号
王金国(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店村):
本院受理原告曹凤贞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凤贞借款615600元; 2、被告王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凤贞至2018年4月6日的利息106525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263号
何根良(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谢墓):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军与被告何根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何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96000元;2、何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利息58664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023号
杭州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孙权路)、
杭州骏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
本院受理杭州富阳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胡某某、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03315.75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503315.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杭州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骏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2161号
颜程炜(杭州市常安镇安禾村七一):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颜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颜程炜归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颜程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2458号
孙波(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古镇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苗与被告孙波(身份证号码:3303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波归还原告何志苗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孙波支付原告何志苗律师代理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孙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
(2018)浙0111民初2479号
许轶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东梓):
本院受理原告许杰与被告许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轶明归还原告许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轶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798号
颜永杰(杭州市常安镇安禾村七一):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军与被告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颜永杰支付原告李华军代偿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颜永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954号
袁学诚(杭州市西湖区铜鉴湖村仁桥):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袁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学诚归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1050元,由被告袁学诚负担4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430号
倪豪(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六石):
本院受理原告蒋超群与被告倪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豪归还原告蒋超群借款本金3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超群负担7元,由被告倪豪负担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432号
倪豪(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村六石):
本院受理原告张婷与被告倪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豪归还原告张婷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746号
章国荣(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林玉与被告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国荣归还原告孙林玉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林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章国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309号
徐爱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西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贤权诉被告徐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0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爱明支付原告徐贤权货款877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爱明支付原告徐贤权以877 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575元,由被告徐爱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3064号
李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夹岭坞口):
本院受理原告吴绮赟诉被告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06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媛归还原告吴绮赟借款人民币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媛支付原告吴绮赟以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2日为13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李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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