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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交通交通肇事罪坐几年牢,对外经贸快递车碾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16:06:32

据报道,9月5日上午,对外经贸大学一名研一女生,在校内被圆通快递一辆货车撞倒碾压,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者年仅22岁,是对外经贸大学保研的优秀学生,刚开学报道了3天!死者还是家中的独女,从小成绩优异,鲜少让父母操心,是家长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朋友眼中的好朋友。事故现场,一把粉色的小雨伞倒在地上,它的主人已经永远和它说了再见。一朵鲜活明媚的生命之花永远定格在9月5日的上午。事发后,很多学生都在网上爆料,大学校园内允许大型车辆进入,这些车辆本身体积较大,行驶过程中盲区较多,给学生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媒体也在讨论校园内允许大型车辆进入,是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都是生命代价换来的思考和警示。

雪儿看到网上有人说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有人说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两种罪名涉及的刑罚有很大的区别,雪儿在此给大家分析一下驾驶圆通快递货车的司机,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雪儿解读:

第一、大学校园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雪儿认为,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本次事故发生在大学校园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第二、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本次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司机驾驶机动车辆,没有等待指挥人员调度,没有查看四周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在视线盲区擅自启动车辆,导致一名女生死亡,很明显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第三,司机可能面临几年的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法范围内量刑。网上有目击者称,疑似司机有二次碾压死者的情形,这可能构成加重刑法的情形。

雪儿最后提示大家:现在部分高校校园管理不善,对出入车辆管控不严,使得学校也并非安全之地。大家在校园内走动时,尽量远离大型车辆,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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