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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重伤追刑(醉驾终身禁驾是否合情合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14:27:09

交通肇事重伤追刑(醉驾终身禁驾是否合情合理)

日前,在京港澳高速郑州段一许昌男子在驾驶证被吊销、并终身禁驾的情况下,于午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大货车交通事故,导致自己身受重伤,经治疗目前身体基本恢复,但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河南高速交警提示:该起醉驾事故的惨痛教训,警示广大驾驶员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依法、安全、文明行车,平安才是最近的回家路!

2018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京港澳高速郑州圃田段677公里东半幅处一辆豫A牌照轿车追尾一辆货车,轿车现在卡在货车尾部,情况紧急。

警情就是命令!接到报警后,二支队事故大队值班民警黄伟、周宏坤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轿车追尾货车尾部,轿车驾驶座上有一人被卡在车内,仅有微弱的喘息声,受伤不轻。经消防人员和现场民警紧急施救破拆,这才把被困的伤者从轿车内救出。伤者救出后,民警就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现场民警怀疑轿车的驾驶人是酒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轿车司机受伤较重,从车内救出后就由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紧急救治的同时民警依法对该司机进行抽血检测。

经检测,这辆豫A牌照的轿车驾驶人王某血醇含量156.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民警对王某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在2013年初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许昌市交警支队吊销其驾驶证并终身禁驾。

民警通过对豫A牌照轿车司机王某询问得知,王某系许昌市建安区人,9月29日当天王某和两个朋友一起去济源谈生意,朋友几人喝了点酒。本来是由其他人驾驶的车辆,但是由于生意谈的并不理想,王某回到许昌后心里比较烦躁,想着马上就要过“十一”了,想来郑州找找朋友,看能不能继续把生意谈下去,也不顾自己喝了这么多酒和自己已经被终身禁驾的事实,就独自一人驾驶车辆从许昌到郑州找朋友,结果因为醉酒驾驶车辆,在高速上追尾一辆货车,险些送命。等自己第二天醒来发现在医院时,听家人说后才知道前一天夜晚发生的事情,王某也后悔不已!

驾驶人王某的无证醉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驾驶人王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取保候审,将为自己醉驾行为付出惨痛的教训。

【延伸阅读】

酒驾和醉驾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交警提示

酒后驾驶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不仅是对于自己的生命有危险,对于路上行驶的其它车辆以及行人也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法律是禁止酒后驾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轻则行政处罚,严重的会有刑事处罚。在此,河南高速交警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依法、安全、文明行车,平安才是最近的回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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