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官微通报称, 2021年3月11日,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
通报中的郭某某早在2011年在网络上“高调炫富”被公众所熟知。2015年再次因开设赌场罪进入公众视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这次被抓的原因系其明知减肥类食品中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但仍销售该减肥类食品。这次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郭某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由于郭某某2019年才刑满释放,所以她可能会构成累犯加重处罚,至于她将面临什么处罚我们等候办案机关的处理。
今天主要借这个事件跟大家分享下累犯构成要件。
法条索引: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郭某某作为曾经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超过五年时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话,就构成累犯;应被从重处罚。
刑事辩护中也经常遇见嫌疑人和家属咨询累犯的事宜,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累犯呢?
首先,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比如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交通肇事罪,虽然因交通肇事罪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刑法这么规定的额目的在于重点惩处主观上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些犯罪虽然也是故意犯罪,但是仅被判处了拘役刑,则不会构成累犯,比如危险驾驶罪,因为饮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大多情况下被判处拘役刑,这时就不会因为再犯罪或之前有犯罪而构成累犯加重的情况;
第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所执行的刑罚指的是主刑,而非附加刑,比如某人被判处的刑罚中既有有期徒刑又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的附加刑,虽然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或者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五年,也不会因此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四、关于缓刑刑罚与累犯的问题。这也是很多家属关心的问题,如果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则是撤销缓刑,将缓刑的刑罚与新罪一并处罚,这种情况不是累犯的情形。如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没有被执行刑罚,也就不满足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因此,缓刑考验期再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
最后,就是前罪实施犯罪的时候已满18周岁。如果前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即便前罪被判处了较重的有其徒刑也不会构成累犯而被加重处罚。
刑法第62条除了对累犯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构成,第66条还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在刑法执行完毕后,无论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关于累犯的有关法律知识,我曾在之前的文章里探讨过关于醉驾犯罪是否会构成累犯的问题,如果想了解会不会因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再犯罪构成累犯的问题,可以关注我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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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官微通报称,2021年3月11日,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通报中的郭某某早在2011年在 时间:2023-06-03[日常]专业消息:槐荫区交通肇事处理,交通事故全责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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