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私了还算肇事逃逸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艳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15:28:37

发生事故后,觉得没什么事,当事双方选择“私了”。没想到的是,几天后,肇事车主接到警方电话,被告知其涉嫌“肇事逃逸”,所幸微信凭证提供了佐证。南京交警为此专门发出提醒,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涉及到人伤,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不论事故大小,一定要当场报警。

200元私了事故,还被举报“肇事逃逸”

“警察同志,我被人撞伤了,撞我的人跑了。”10月10日上午,市民张女士通过12345求助高新区中队。张女士介绍说,10月8日傍晚5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龙眠大道福英路路口直行时被右转弯的轿车撞倒,现在肇事车跑了,事故造成她小拇指骨折。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高新区交警立即展开调查。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车牌号,交警与肇事司机李某取得了联系。不过,李某的说法跟张女士完全不同。李某称,当天将张女士撞倒后,就立即下车扶起她,感觉她“应该没什么事”,便提出私了。张女士当时也觉得除了手指摔得有点痛,其他没什么问题,便接受了私了的提议。最终,经双方协商,李某给了张女士200元,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李某还向警方出示了当时的微信转款凭证。

事实是否如李某所说呢?交警再度对张女士进行了询问,最终得知,张女士回家后手指痛了一夜不见好转,第二天一早去医院检查,发现小拇指被撞骨折。因为担心自己已和对方私了,交警可能不管,她这才谎称遭遇肇事逃逸。“你已经和李某有过协商‘私了’,不属于肇事逃逸。”经过交警的调解,张女士和李某最终达成协议,由李某承担张女士全部的医药费。问题解决了,交警对张女士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方也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事发多天后才报警,险些没找到肇事方

事实上,发生事故后选择“私了”,或是没有及时报警,不但对肇事一方存在风险,受害者一方更是容易身陷囫囵,来看看下面一起案例吧。

南京市民朱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雨花台区岱山附近时,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突然开车门将其碰倒,造成朱女士受伤。随后,驾驶员汤某带着朱女士去医院检查。双方现场未报警,朱女士也未拍下对方车牌号,只留了手机号码。经初步诊断,朱女士并无大碍,双方就此各自离去。可过了3天,朱女士依然感到肩部和腿部疼痛难忍,于是联系驾驶员打算一同前去医院复查,但是多次拨打驾驶员汤某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朱女士无奈下报警求助。根据朱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八大队交警打过去后发现该号码已经注销。

朱女士无法提供对方的车辆信息,后经调阅监控查实,朱女士所反映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事发时下着小雨,监控无法看清车辆号牌。随后,交警通过与事发时在场的一位市民多次沟通,终于获取了车辆号牌,通过车牌联系到了驾驶员。后经调解处理,朱女士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慎用“私了”,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

其实,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南京205国道上发生了一起轿车碰擦电动自行车的事故,骑车人觉得问题不大就没有报警,结果后来发现腿部极度不适,这才想到了报警。所幸江宁中队交警及时调取了沿途监控,这才找到了肇事方。

“发生人伤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有急事就忽略报警。”交警七大队事故民警邓钧提醒,这时最重要的是在车后按规定放置好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然后用手机对现场场景、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拍照,记录对方信息,不能够拍照的也要用其他方式做好这些信息的记录。不要存着事后通过监控设备寻找事故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一定有监控设备,或者虽有监控设备但现场不在监控视频画面内等等。“等以上各种信息记录做完后,要把车辆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等待交警前来处理。”邓钧表示,在警方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应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鉴于以上,遭遇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人员受伤,都请慎用“私了”。如果确实身体没有大碍选择“私了”,双方可写好协议,说明事发的具体经过,各自承担的责任等等,之后双方签字,并各保留好一份。

通讯员 王立 尹峥嵘 李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