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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辩护羽(「西安律师」关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9:12:43

交通肇事罪的辩护羽(「西安律师」关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我详细阅读、认真分析了检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被告人XX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特点,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对XX判处缓刑。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性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侦查案卷证实了以下客观事实:1.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第一时间选择了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采取了积极的救济措施;2.被告人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并垫付部分抢救费用,民警到来后便配合民警查处相关事宜;3.被告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下随叫随到。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以上事实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通过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庭审情况,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较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

案发后,被告及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虽然被告人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并且被告人承诺愿意依法赔偿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的此举已经充分表明其真心真诚悔过。但是由于被害人亲属一方要求数额履行方式的差异,导致调解意见未能实现,谅解未达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其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且对于其适用缓刑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没有危险性。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恳请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悔罪、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各种情节,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来自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孟凡兴律师,孟凡兴律师,为西北政法大学法院刑法专业研究生,工作认真负责,代理案件思路清晰,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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