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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交通肇事罪重大案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冷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9:38:18

南都讯记者程昆2015年底,王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满释放后,王先生称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阶段,自己被死者家属殴打致七级伤残,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追究对方责任。对方当事人罗先生则表示,当年双方确有发生冲突,但并没有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且王先生也无法证明其现今的伤残情况与4年前的冲突有直接关联。据南都记者从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针对王先生提起的诉讼,法院曾做诉前调解,但未调解成功。王先生表示,将继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处理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

据王先生介绍,其此前开设公司从事物流运输行业,平时也会驾车运送货物。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8月4日晚十时许,王先生驾驶货车返回位于深圳宝安福永的物流园时,与一辆乘有二人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驾车的罗先生受伤,另一名乘客熊女士则抢救无效死亡。另根据王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交警认定王先生驾车右转过程中,未注意观察道路右侧交通情况,疏忽大意,对事故承担全责。

2015年8月14日,双方约定到交警大队协商事故的后续处理。“那天罗先生带了很多家属过来,言语比较激动,然后就发生了对我的殴打。”王先生回忆道,“把我打得住了院,期间还开出过病危通知书。”考虑到对罗先生家庭造成的伤害,王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并没有深究也没有做任何伤情鉴定,而是到外地的医院自行治疗伤势。

随后,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审理,公开判决书显示,除保险理赔的金额外,判处王先生赔偿罗先生四十一万余元。同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7年9月,王先生刑满释放,他认为自己已经为两年前的事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罗先生一方对其的伤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这两年来,王先生表示因为在冲突中受伤并落下病根,自己经常头痛头晕,右手没有知觉且活动受限,也无法正常恢复工作。因此针对自己伤势,王先生于2018年进行了伤情鉴定。

据王先生提供的伤情鉴定显示,王先生被鉴定为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目前右上肢单肢瘫(肌力3级),评定为7七级伤残。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果也显示其目前双上肢损害表现与2015年8月14日外伤的伤病关系无法确定。

拿到鉴定结果后,王先生表示已经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庭前调解阶段,罗先生不同意调解,王先生表示将会继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冲突与伤残情况无法确立因果关系

罗先生不接受庭前调解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南都记者也联系了事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罗先生。罗先生表示,2015年8月14日当天,双方确实因为前期丧葬费用的赔偿问题发生了一些冲突。“发生事故之后,王先生连丧葬费用都迟迟不能赔偿到位,协商那天我们双方发生了一些冲突,但是绝对没有他说的那么严重,他现在的伤情跟当时的事情没办法证明有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到医院治疗期间,为了逃避处理,还曾逃跑过。如果当时真的伤情严重,应该当时就做鉴定处理的,为何要等到三四年后?”罗先生提出了质疑。

对于罗先生的质疑,王先生表示自己是前往外地看病并非潜逃,期间因为处理这个案件也并无时间去做伤情鉴定。据南都记者向深圳交警核实,当年确系对王先生进行过追逃,其后则按照事故处理流程正常处理。

此外,罗先生还表示,此前法院作出的四十余万民事赔偿判决,王先生至今也并未履行。“他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告我殴打他导致伤残,是想减少这四十多万的赔偿,但庭前调解我拒绝了。如果他继续起诉,那我们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罗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说。

针对双方争议,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表示,王先生可以继续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则可能会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否则将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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